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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社区生活多点自治就多点和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14:20 南都周刊

  只有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社区管理,才能为社区的发展提供足够的活力。

  王琳 海南大学副教授

  把厚厚的信塞进邮筒后,广州雅景苑业委会主任伍嘉穗长长地舒了一口气,信封的邮寄地址是“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装的是有着广州市20个业委会联名签字盖章的《广
东省业主自治条例》(业主意见稿)。业主们除了想为《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提建议外,还有一个更远大的想法,就是期望得到更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征集签名后向人大、政协提出议案和提案,争取制定《广东省业主自治条例》,进而向全国人大提出一部《业主自治法》的草案。

  业主意见稿与广东省建设厅起草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最大区别,在于名称的变更,业主们认为,“业主自治”比“物业管理”这个概念更能体现草案的内容。这种以集体之力试图影响立法和政府决策的“高层次”维权得到了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高度赞赏,并被认为是业主维权走出低层次的街头维权的良好征兆。业主们也期望通过参与立法讨论,来改善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以求“最终达成双赢局面。”

   《条例》名称的改变已充分显示出不同起草者在制定草案时的不同倾向,建设厅站在行政机关的立场,因而大力倡导“管理”并不令人意外,业主站在自身利益的立场,为“自治”摇旗呐喊更是自然而然。联想起我们沿袭了多年的部门起草、内部审议,导致立法过于偏向行政导向而致民意缺失,民间自治被压抑,在“开门立法”的时代,汲取民意才显得格外重要。

  强调民间自治的时代背景在于,沿袭了千年的熟人社会在现代化、尤其是城市化的进程中,正加速解体,而城市的社区化又使得解放初期国家费心架构的“单位社会”逐渐瓦解。在急剧的社会变迁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公民与市场主体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疏离感日益加深,原有的相互信任也开始流失。因为公民对“单位”的人身依附性越来越少,政府通过“单位”来管制公民个人的能力已经弱化,派出所、街道办等行政机构对于重新组合的陌生人社区,在管理上也存在越来越大的难度。当政府对基层社会秩序的掌控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时,扩张行政权力就成了我们惯于见到的一大立法选择。

  然而社区的生成却是以“非行政化”为其指向的。社区需要的是自治和自理,而不是无缝介入的行政管理,只有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社区管理,才能为社区的发展提供足够的活力。摆脱了单位束缚的社区公民较之过去也有了更多的民主诉求和自治热情。一味压抑来自民间的民主诉求与自治热情,只能是加剧公民与政府的疏离,从而导致信任的彻底丧失。反之,尊重和引导公民的自理与自治,则能促进公民与政府的合作,进而更有效地建立和维护基层社会秩序。

  中国正置身于一场千百年来未有之大变局,熟人社会的解体对社会管理所带来的冲击已不断释放出来,要建立新的社会秩序和创设新的社会规范,就必须依赖于一套公平与健全的法律。而一部良法的前提,就是政府、企业与公民的充分博弈。也许我们不能期待社区自治的一蹴而就,但最起码,法律要实现三方博弈之后的利益妥协。在此意义上,广州部分业主所推动的“高层次维权”着实令人欣喜,这种极为珍稀的民主表达也极需权力机关的呵护。这种基层民主的萌芽,也许就意味着民主政治的结构性突破。业主自治多一些,行政管理少一些,作为社会组成细胞的社区也将更和谐一些。这不正是创建

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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