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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四倍:立法界定性骚扰不容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4:43 中国青年报

  朱四倍

  据报道:《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它界定的5种性骚扰行为分别是语言骚扰、文字骚扰、图像骚扰、电子信息骚扰、肢体行为骚扰。

  立法专家指出,在地方立法中对性骚扰具体形式进行界定,增强了法律法规的有效性。但也有专家认为,只有客观的表述,而没有主观的规定,单纯界定性骚扰形式,无法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这显示了法律解决性骚扰问题的力不从心。专家相反的见解证明了这一点,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相反的专家意见都有一个共同的逻辑指向:对私人权利的保护。而这正是防范性骚扰的核心问题。

  法律规制

性骚扰是必要的,但是法律是解决性骚扰问题的唯一途径吗?如果是,法律又为什么无能为力呢?如果不是,又该寻找何种方法呢?笔者以为,只有认识到这一困境,才有助于我们对上海立法界定5种性骚扰行为的理解。从法律规制的角度,不难看出上海界定5种性骚扰行为的积极意义。但这是一种对性骚扰的窄化理解。由于性骚扰成为深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是公众的性权利意识被现代文明唤醒的结果,而窄化的结果很可能在另一个层面上导致对私权利的漠视,使得性骚扰问题脱离实质,而成为一个现实中敏感的男女问题。

  与窄化相对立的方面就是泛化的理解。不过泛化容易导致这样的后果:不要和任何人谈论、涉及与性有关的任何话题,因为那是一种性骚扰。实质上这是在强化性歧视,破坏正常交往中的灰色地带,并且产生另一种不公平:一个喜欢说黄色笑话的人和一个借着权力实施性意涵行为的人的过错是一样的吗?那么,是什么造成了这种局面呢?笔者以为,防止性骚扰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还必须有政治、经济以及社会文化的干预,必须放在权力关系和上下级关系中来看待,才能真正得到解决。

  事实上,从专家对五种性骚扰行为的解释中出现的大量形容词,就可以看出法律解决性骚扰问题困难和复杂程度,法律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组成部分。各国的经验证明,法律的作用往往体现在惩罚性骚扰被拒绝后产生的报复行为,这样的惩罚是有效的,而对于性骚扰本身的解决,法律常常因为缺乏证据和量刑上的困难而不了了之。换句话说,法律对解决性骚扰仅仅能发挥有限的作用,认识到这一点,就可以避免导致把性骚扰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法律的困境。

  当前,社会的多元化状况,政治、经济、伦理道德、文化传统、医学、生理以及社会等多种因素导致性骚扰问题复杂化,可以说,性骚扰问题既是社会和道德难题,也是政治和法律难题。法律规制性骚扰,是人的地位平等和权利平等所带来的产物,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揭示了法律维护人的私权利的平等、尊严和不可侵犯的本质。应该明确法律规制性骚扰行为的中心在于人,在于对人的私权利的保护。规制应当有限度,这一限度就是权利保护和社会其他效用的共同必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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