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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新美:夜间不准上厕所是管理还是刑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9:25 江南都市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朱新美

  题由:新乐市教师进修学校附属中学为了加强管理,制定了一条“夜间不准上厕所”的规定。该校初一年级的学生告诉记者,学校规定,晚自习回到宿舍至熄灯铃响之间的半个小时为学生上厕所的时间,熄灯之后,任何学生不准出宿舍上厕所,直到次日早晨起床铃声响起才算解禁。有偷跑如厕者,抓住要被体罚。(见本报今日13版)

  早就听说过“官司不如屎尿急”,为了证实这一说法,笔者便向一位做律师的朋友咨询了一下,果然如此,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如果当事人要如厕,只要报告法庭,便能得到许可,即使是刑事案件,当事人也可在法警的陪同下如厕。因为这是人的生理现象,法庭也不好禁止。

  然而,可悲的是,新乐附中(简称)对学生的管理却更严于法庭对被告的约束,他们奉行的是“活人被尿憋死”的原则,规定学生“夜间不准上厕所”,如果逮住学生夜晚上厕所就要体罚,次日,还要通知班主任,再另行处罚。这样的非人性的规定,自然导致学生与家长的强烈不满,但是学生敢怒而不敢言,只好夜间以食品袋泄急,袋子破漏,弄得床上片片尿渍,学生恶心难受在所难免。

  为什么学生“夜间不准上厕所”?学校工作人员的解释是“为了方便管理。”但是我们知道,即使是企业管理,也在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而新乐附中却把正在成长中的学生当牲畜看,实行非人性化管理。这种管理不只是简单化,而且变成了一种刑罚,这样的管理一是在残害学生的身体;二是在让学生丧失做人的尊严;三是一种地地道道的违法行为。

  从残害身体方面来说,学生长时间憋着尿,而且天天如此,这样可能会导致膀胱炎或膀胱结石;同时也会影响到前列腺,可能会发生前列腺炎或前列腺增生等疾病,如果肾功能不全者则可能引发更严重的病变。而且,宿舍中污浊空气对学生的发育也是有百害无一利。

  从丧失尊严方面来说,因为夜间不准上厕所,有的学生自然就会发生尿床现象,控制能力较差的学生可能会屎尿不禁,处在这种牲畜一样的生活环境中,久而久之,学生早就颜面扫尽,还谈什么人格尊严?

  从违法行为方面来说,因为我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而新乐附中“夜间不准上厕所”的规定和偷着上厕所被体罚的现实说明,这所附中正在上演着违法闹剧。

  幸好媒体对新乐附中“夜间不准上厕所”恶规予以揭露,相信这一野蛮规定会被废除。与此同时,笔者不禁要质问:新乐附中有关人员难道不需为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一事承担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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