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穗英:基准价应在0.65元以下浮动(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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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08:30 人民网 | ||||||
我对方案的感觉是它的制定经过了深思熟虑,对改革的必要性、指导思想、原则、目标表达清晰、明白,机票价格改革的具体措施基本得当,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基本符合目前国情。以下我从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针对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关于基准价的问题,改革方案提出这次国内基准价仍维持1997年提出的平均每人每公里0.75元的问题。0.75元是1997年确定的,这样认定其结论与论证不统一,应该使用五年的为依据。其次,由于航空公司的成本越高,就会导致基准价越高,如果航空公司固定成本本身不合理,就会使人工每公里成本不合理。有哪些呢?一是建设资金,航空公司的这些减收,自己并没有承担,而是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航空器折旧,通常为20年,而航空公司按15年折旧,可以分摊到每年的折旧费就高出25%,目前15年以上机龄的飞机并没有禁止飞行,仍有一些飞行,所以飞机的折旧期应适当延长,以降低折旧费用。 航空油料,我们目前的油料是垄断经营,销售价民航总局核定,航油经营缺乏合理的经营机制,价格居高不下,有时国内航油价格高于国内市场一倍,比新加坡高2.5倍,高价航油占航空公司经营成本的一大块,20%—30%,所以必须打破航空公司的垄断经营。 行李、货物赔偿,改革方案中将因航空公司自己造成的损失也转嫁到消费者自己身上,这样不合理。 航空公司之间不正当的竞争,低价打折机票,这些不合理成本的支出,还要通过提高机票价格让消费者承担吗? 综上所述,基准价是以社会成本合理为依据,同时考虑社会发展需要而确定的,如果纳入了不合理的依据,与客观实际差别太大,必然导致价格太高。结论,改革方案中每人公里0.75元的基准价仍有下降空间,在计算的时候因此进行必要的论证,剔除不合理,从而达到降低基准价的目的,我们认为基准价应确定在每人/公里0.65元或0.65元以下浮动。 第二,关于浮动价比例的问题,上浮幅度为25%,下浮幅度40%。我们认为存在以下问题。一,改革方案中上浮价的确定为什么与境外销售价同水平?两者没有必要的关系,既然要确定上浮价,就要合理。二,改革方案中确定下浮价时,年最高客座率按航班计算,非常不合理,航线和航班没有可比性,基础建设资金这样不合理的参数,用这些数据计算出来的下浮价不可信,更解决不了问题。 综上所述,改革方案中的上浮价和下浮价不合理,要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规则,就应该让航空公司按照政府的指导价,并在不规范经营成本价格倾销的情况下,在行业部门宏观监控下,让航空公司自主决定上浮和下浮幅度。 结论,依照价格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机票基准价及上下浮动及政府主导价。航空公司根据航油费用、购票时间、航班时刻等多种因素,在上下浮动内自行确定机票价格,并实行多种票价。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确定价格。[09:53] 关于机场建设费的问题,这笔开支我们认为不该收,起码不应该以这种方式收取。如果市场建设费用来修建国防机场,消费者责无旁贷,如果修建商用机场另当别论,这笔费用消费者感到很不合理、很不明白,如果机场需要收建设费,那码头不也要收吗?退一步讲,即使收机场建设费,也应该并入机票中,不但可以减少消费者的麻烦,也可以减少人员工资、票据等不必要的费用。结论,取消机场建设费或将机场建设费并入机票中。[09:53] 关于改革方案,一共是207条,唯独没有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认为民航机票价格改革,应该把国家的利益、行业的效率、消费者的权益放在统一水平上,缺一不可,缺哪一方都是不完整的,忽视任何一方都是不应该的,在改革方案中,只运用价格法和航空法对价格进行论证,没有考虑到消费者权益法,显然少了一点。任何一项改革忽视了人们的权利和利益,忽视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改革将不会成功。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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