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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迎:金融秩序中的法律与商业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7日17:34 人民网

  张维迎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经济学教授,北京大学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研究所所长。)

  我们在研究所有金融创新的时候,保险与激励的冲突都是一个核心的问题。当我们看到这种金融产品的好处,我们希望利用它来解决风险分担问题的时候,我们要考虑它是不是带来更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从这个角度说,我觉得引进新的金融产品的时候,我们必须考虑中国的现实。

  我觉得罗伯特·希勒教授提出的一些金融创新的主张,特别是美国的制度环境下提出的主张,在美国也许是可行的,但在中国未必可行。在我看来,我们现在在利用老的金融产品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这些新的产品带来的问题可能比解决的问题还要多,比如生计保险问题,这个可能并不是很适合中国。现在我们经常说到社会保险,大家有一个前提是不怀疑的,就是由国家来管理保险基金是最优的。我们人都会老,为养老而保险是必须的,问题是谁来管理?我们计划经济原来就是一个保险公司,城市人口所有的保险都是国家负责的。为什么失败了?我想这对我们现在考虑大家都在主张的社会保险,可能也有一些启示。

  我在七八年前的时候,写过一篇小文章,我提到社会保险可能是未来金融危机的一个潜在危险。即使不考虑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仅仅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也会带来巨大的危险。现在把社会保险延伸到农民,是不是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中国一直就是家庭保险,我想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家庭保险仍然是我们主要的保险形式,我们不要以为有专家,就会替代一些传统的手段,这个我觉得不太可能。在相当一段时间里,中国不要期待在这个方面走得太远,否则我们的成本就会太大。只要有儿有女的人就让他们自己去管理。再过二十年我们看看我们的社保基金是什么样子,你们就会同意我的观点。任何保险都会带来道德风险,如果这个道德风险超过一个程度保险就是不可取的。现在最严重的道德风险在资金的管理方面。

  我今天定的题目是金融秩序中的法律和商业规范。法律也好,社会规范也好,都是要解决我们的道德风险问题,在市场上特别是金融市场的道德风险问题,使人们怎么更好地合作。不断地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但我们学术界对法律的作用可能估计过高,这个我不是说我们发展中国家的问题,发达国家也有。

  在过去的十几年里国外学者做出了很多的新研究,发现,即使在现在的美国、英国、欧洲的金融生活中,大量交易行为都是是靠社会规范维持的,而不是法律。甚至可以说法律可以管到的事,可能不足20%,另外80%都是靠社会规范。中国历史上的“山西票号”就不是靠政府的法律管理的,但非常有序。我们知道,法律是一个专业化的机构来强制执行的,如果你有欺骗就会受到一定的惩罚,社会规范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是这并不是说就没有惩罚,惩罚甚至更重。比如像保险公司等他们怎么去行为,这个行为如果跟大家普遍认定的标准不一样,就会受到惩罚,这个惩罚不一定是受欺骗的人来惩罚,也可能是没有被欺骗的第三者来惩罚,也就是社会的惩罚。如果所有的人都有这样的行为规范,那么金融业的道德风险问题就会解决得好得多。我们国家现在很缺乏商业规范,比如贷款,有些人借这个银行的款不还,还可以在另一个银行借款,当然守信的程度就会低。银行之间连基本的信用信息也不交流。保险业也是,欺骗了这个保险,还可以欺骗另一个保险。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就像两个企业挖人一样,实际上他们都在共同摧毁社会应有的商业规范,所以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我们的银行、保险公司等不能在这个方面有一个共同的商业规范,那我们的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就更大,我们的很多宏观经济问题,可能就没有办法解决。

  我最近研究这个东西比较多,也看一些法律、社会学方面的书,从社会学的研究中,我想抽出这样的几句话,大家只要记住这几句话,并且按照这个去做,商业规范就可以逐步建立起来。这几句话不是道德说教,而是激励相容的。第一句话是“朋友的朋友是朋友”,第二句话是“朋友的敌人是敌人”,第三句话是“敌人的朋友是敌人”,第四句话是“敌人的敌人不一定是朋友”。可能有一些人会有误解,商场上说没有永远的敌人,也没有永远的朋友。我说的不是市场上的竞争与合作的关系。我说的是在我们任何商业关系中,我们都是为了合作,金融业也是合作,问题是如何维持合作关系。对合作的最大威胁是欺骗行为,那么怎么去惩罚这些行为,使得人们都选择不欺骗是非常重要的。一开始我们可以把所有人都当作合作伙伴,也就是“朋友”,相信他;但一旦发现他骗我之后,他就变成我的敌人了,我就不应该跟他合作了,只有如此,他才可能不会欺骗。像我们现在就是借银行钱不还,银行还继续借给他,所以国有企业就没有积极性还钱。如果有人欺骗你,那就不应该再跟他合作。之后的问题就是大家都要遵守“敌友规则”。

  “朋友的朋友是朋友”:比如吴老师跟我合作很好,是我的朋友,谢平跟吴老师合作很好,谢平从来没有骗过吴老师,那么我就把谢平当朋友,可以跟他合作。

  “朋友的敌人是敌人”:吴老师跟我合作很好,他是我的朋友,谢平骗了吴老师,就是我的敌人,我以后就不应该跟他合作。

  “敌人的朋友是敌人”:如果吴老师是我的朋友,谢平骗了吴老师了,许小年还跟谢平合作,那么许小年也就成为我的敌人,我不应该再与他合作。表面上看,我是在为吴老师伸展正义,实际上我是在维持商界的合作。如果所有人都按这样的规则行为,我这样做,就是我最好的选择,因为如果谢平骗了吴老师,我还和谢平合作,那么对许小年来说,我又变成他的敌人了,因为我害怕失去与许小年合作的机会,所以我一定不能与欺骗过吴老师的谢平合作。而许小年之所以愿意把我当作敌人,是因为否则的话汤敏就会把他当作敌人,不愿意跟他合作。所以,这个规则是一个“纳什均衡”:如果所有其他人遵守它,每个人的最优选择就是遵守它,最后的结果是大家都是朋友。当然,现实中由于交易关系很复杂,不可能每个人都有积极性遵守它,但只要有足够多的人遵守它,骗子就会被孤立在一个很小的数量范围,不会对商业秩序带来致命性的损害。

  “敌人的敌人不一定是朋友”:是因为两个骗子可能互相欺骗。我说这些话应该是很朴素的,但非常重要。商业秩序一定要靠商界所有的人来创造和维持,所以每一个人的行为规范就变得非常重要。现在我们国家的情况是,许多人不仅不惩罚骗子,而且“助纣为虐”。我们银行之间连信息都不愿意交流,怎么来惩罚骗人的人呢?如果这样下去,我们怎么能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秩序呢?又如何进行金融创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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