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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跨域河流治理困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05:13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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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湖南近日出台“湘江水质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该规定,湘江上游城市的市长要对进入下游的水质安全负责。

  水污染问题的一个典型特征是“跨域”,它决定了水资源的使用者是具有独立利益的行为主体,而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则成为行为者利用水资源的最大驱动力。水污染的另一个特征是“公共性”。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水”的产权难以界定,谁都有权使用,但过度使用的成本却由所有使用者共同承担。结果,“利益独立”和“产权不清”,使所有人都倾向于选择“先下手为强”的污染策略,因为这样做的收益最高,但成本却由他人承担。

  可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约束的情况下,“水污染”本身就是一个“共用地悲剧”。要走出这种困境,应考虑强制执行和自主治理。

  湘江治理机制是强制执行的典型。上游城市的市长对下游的水污染负责,并且由超然于各方的中介组织———省环保局进行监督和制裁。由于环保局在“水治理”中具有绝对的强制力,可以有效惩治违规者,从而能从根本上改变“无政府状态”时的“只有收益,没有惩罚”的局面,基本实现污染成本与收益间的对等。

  但“强制执行”也有弊端,其中的信息不对称最为致命。环保局不可能每天都到所有的县测量水质,其监督信息是不完备的。可惩罚是以掌握违规行为的信息为前提的,有限的监督信息就意味着将有不少违规者逍遥法外。

  经济发展与防止污染间是一个动态的平衡,行动者对污染的接受程度在不断变化,水环境的状况也在变化之中,变化的环境需要在惩罚力度、污染标准等方面随之作出调整。环保局对这些变化信息并不敏感,刚性的治理政策会逐渐因不符合现实而失去效力。

  可见,“强制执行”有“第三方执行惩罚”的优势,但却因监督不力、无法回应变化的需求而存在一定缺憾。要弥补这一缺憾,就应采取“自我治理”模式。这种模式的核心原则有三点:一是“所有规则都是在全体使用者共同讨论的基础上达成的”;二是分离“惩罚权”和“监督权”,惩罚权仍归中立的权威机构,但监督权却由最充分的信息拥有者———下游者行使,因为他们对自己的利益变动最敏感;三是建立制度化的“公共论坛”,定期召开由所有行动者参加的大会,针对不断变动的水质状况和利益需求,及时通过讨论制定新的制度。

  邢传(北京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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