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助学贷款政策应理旧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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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3:08 新京报 |
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最近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将还贷年限由原来的毕业后四年延长到六年。新政策将于今年秋季开学后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新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新政策不需要考虑与旧政策的严密衔接,也并不意味着新政策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不去弥补和纠正旧政策中的缺陷和不足。对已经履行完毕的贷款合同,显然不能再按照新政策的精神重来。对仍在履行中的贷款合同中的贷款发放、贴息等实质性条款也不宜进行调整,因为这涉及到整体公平问题。而对于正在履行中的贷款合同的还款条款,则完全有必要按照新政策进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化。 一方面,旧政策还款条件的苛刻被认为是造成违约率高的根本原因。虽然如此,最终的结果还是由学生承担,学生不仅要蒙受失信的“恶名”,还要承担全部违约金。政策缺陷造成的失信完全由学生埋单,显然不太公平。另一方面,“从新兼从轻” 也是法律上确定溯及力的一个重要原则。对延续到新法实施后的事件,可以采取更加宽松的政策条款予以规范。从效果来看,根据新政策调整旧的还款条款也有助于提高助学贷款的履约率、减少学生的违约失信等。 在根据新政策修改或调整还款条款时,必须尊重贷款学生的意愿。如果不需要调整还款期限的,仍应按原贷款合同执行。如果学生提出调整还款期限的,原则上银行应当同意调整或延长,但还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新政策的规定。这种做法既可以化解旧政策固有的缺陷和不足,又可以让毕业生重新树立还款信心,同时有利于维护政策的权威。 李克杰(山东教师) 相关报道见今日A14版 相关专题:新京报-核心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