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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谁给了福利院圈养孤残孩子的权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0:11 新京报

  卢梭有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今天,蓝天在上,让我们关注几个不幸的孩子。他们生而不幸,更不在自由之中。

  因为有人,以“福利”与“养育”之名,抱走了他们生命里的太阳。

  据报道,陕西安康市的四名孤残儿童被福利院寄养在当地一户村民家中,其生活条件之恶劣令人难以相信。他们被关在铁栅栏门里,不得不在里面度过属于他们的原本自由的时光,“孩子们所处的空间是由两户居民房屋之间的过道改建而成。时值正午,外面阳光灿烂,铁栅栏里却又黑又臭”。(9月11日《华商报》)寄养家庭的女主人说,她的家里总共寄养了四名孤残儿童,分别来自安康市福利院和安康市汉滨区福利院,寄养时间最长的一个已近四年。同样令人悲叹的是,这些孩子长期被锁在铁栅栏里的理由竟是“怕他们在外面发病”。“每天如果天气好,她会让孩子们到后院晒晒太阳。”此情此景,不由得让我们想起那些经典的越狱题材影片,想起那些走出长满钢铁栅栏的牢笼、在牢笼之外的牢笼里放风的罪犯。然而,这里没有罪犯,有的只不过是几个“人生而不幸却自由”的孩子。

  在此,我们不禁要问,他们,几个孤残儿童,原本失去了父母之爱及健康之身,为什么又被社会以“福利”的方式抛弃?他们身为公民,谁有“圈养”公民的权力?是什么样的文化纵容或默许了族群之爱、邻里之爱转化为私刑?

  事实上,为了规范家庭寄养,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国早在去年年初就开始实施《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残疾的被寄养儿童,应当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第七条规定,”安置在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

  然而,如汉滨区福利院的一位负责人坦言,福利院对寄养家庭状况和生活条件竟然没有提出任何具体要求。以上种种违规,法之尊严何在?

  当寄养变成了“圈养”,有关职能部门似乎全无知觉。《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寄养家庭对以上规定仿佛一无所知;同样,福利院及相关管理部门似乎早已置身事外,对规定视而不见。

  艾米莉·狄金森诗云:“我本可以容忍黑暗,如果我不曾见过太阳……”无疑,在这桩让所有公民蒙羞的事件背后,演绎了一个荒唐的逻辑———关爱可以成为强制的通行证。如果福利院可以借“福利”之名,将四个孩子寄养到一户毫无收养能力的村民家中,那么,村民同样可以用“关爱”之名,将孩子交付给了一个散满臭气的“囚笼”。然而,在一个尊崇契约精神与理性的社会,福利院受社会之所托,寄养家庭同样接受了福利院的报酬,他们本该尽职尽责,而不是自作主张,将社会之爱转变成了虐待,让整个社会变相地变得有罪。

  应该说,一位村妇“圈养”了四个儿童,这不止于“弱者对弱者的欺凌”,更是无意识群体对公民社会的日常挑衅。无可否认的是,在风吹草低的村野,有人“圈养”了儿童,同时“圈养”了公民。

  今天,蓝天在上,让我们关注几个不幸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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