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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执法相争”不能再争下去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3:45 人民网-江南时报

  编辑同志:

  在最近一期的《东方法治导刊》上,贵报大律师团律师崔武先生就一起执法冲突案件发表了一篇评论,表达了一名律师应有的关注。他文章针对的是:2002年6月15日,广东湛江警方在海南实施抓获“网上案犯”雷某,在对其执行刑拘过程中,海南警方以对案件认定有误为由,“劫留”了雷某并将其释放。在随后三年多的时间内,湛江警方一直认定雷某涉嫌合同诈骗,对其网上追逃,而海南警方则坚持雷某只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人身自由应受保护。

  我觉得对此事,有必要谈谈。对于两省警方产生分歧的原因,我们当然也可以猜想,或许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怪,但是,犯地方保护主义的只能是其中的一方,在是非尚未有结论之前,我们说不准是谁搞地方保护主义,我们还是最愿意把产生分歧的原因归结为对案件定性的认识的分歧,而排除任何主观故意违法的成分。

  那么,这起案件应该有个水落石出的结果了。一是时间已经拖了三年多,关系到一个公民的政治生命,也关系到维护法律的尊严;二是雷某的企业几乎倒闭,造成了几百万的经济损失。在三年时间里,有关部门也已经协调了两次,但尚未形成一致意见。我以为有关部门不能把希望放在督促和协调上,而应该抓紧作出裁决。而对此案的定性,是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不是亦此亦彼,也不可能通过讨价还价成为“四六开”或“三七开”之类。总之,法律是严肃的,不能为协调关系而和稀泥,不以双方都不得罪为出发点。

  在此案中,湛江公安局认定雷某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事实主要包括:他在合同履行初期,将购煤专用资金用于扣除个人债务116万元;但雷某妻子王女士则说:“阳泉矿业收到钱后,说海南分公司曾欠其货款116万元,决定从400万购煤款中抵扣,只能提供284万元的煤炭。当时我们强烈反对,但后来阳泉矿业强扣了这笔钱,只同意在

煤炭价格上给予适当优惠。”

  对此,就需要两地的主管部门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全部情况,能做到如此,则对案件性质作出结论应该不是很难。我们认为:对这起案件作出裁决,其意义已经超出了案件本身。我们不能寄望司法机关不发生各种冲突。惟有建立冲突的速裁机制,公民的权利才会在执法纷争中多些保障。而做到这一点的前提只能是,放弃本位主义,丢掉地方保护主义。

  东台市委农工部殷国安

  《江南时报》(2005年10月14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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