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为保存证据两年无法过性生活尴尬了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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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20:47 红网 | |||||||||
作者:杨涛 10日上午,一位少妇走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5年来,她坚称自己的阴道在榆树一家医院分娩时被两名接产医生缝合。为了保留证据,她两年多没有作分离手术,致使其无法与丈夫过性生活。目前,虽然法院已作出赔偿万余元的终审判决,但她再次走上了申诉之路。(《东亚经贸新闻》10月11日)
法谚言:“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从这位女士的不幸的经历我们看的最清楚。她认为自己的小阴唇是在分娩时被接生医生缝上的,但榆树市第二人民医院认为是产后自然粘连,与医院无关。在各抒已见的情形下,怎么办?她只好保存证据,不对小阴唇作分离手术,以致两年多的时间无法与丈夫过性生活。本来,遇到粗心的医生已经够不幸了,如今还要她再忍受这两年多的痛苦,真是不可想象,无怪于她对于法院仅仅判决给予其15729.52元的赔偿并不服气,要进行申诉呢? 不过还好,她还仅仅是小阴唇被缝上了,如果她要是嘴巴被不幸缝上了,那岂不是要用鼻子进食了。因为,像医疗事故这种事情,要弄个明白,就得有证据,而这证据往往不是普通的物证,而是人的身体,需要用人的身体某个器官、某个部位来证明,这就需要让这些器官保持原状。但人的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总是拖延,必须及时加以补救,以否则将遭受更大的损害,所以,医疗事故鉴定要及时加以进行,能采取其他措施如摄像等保存证据的,就不应当让人继续受苦受痛。 但是,在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虽然规定了“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但是,这之前,还要取决于医疗鉴定机构是否受理这一鉴定请求;其次,鉴定能否顺利进行还要取决于医院方能否主动及时提交有关证据等等。因此,在现实中,医疗事故的鉴定往往是需要相当漫长的时间才能做出。更何况,正如这位女士一样,许多当事人还不服于首次鉴定结论,多次申请再次鉴定,那么最终的鉴定结论下来就不知要多长时间了! 然而,人的脆弱的身体却是不堪承受长时间的拖延之重,法规对于这种特殊的情形不作出特殊的规定,只能是使遭受痛苦的当事人徙增不少痛苦。但是,即使法规的规定再具体,如果“以人为本”,尽量为病人减少痛苦的观念没有在一些人心中扎根,病人的痛苦也无法减轻。在这一事件中,面对着这位女士的小阴唇被接生医生缝上的这种痛苦,鉴定结论却二年多时间才最终做出,我们不禁要问,鉴定人员是否能设身处地为其考虑,为其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受理,及时作出鉴定,而更上一级的医疗鉴定机构,也能否打破常规,更为受理,及早进行鉴定,定分止争,作出公正的裁决,避免因为鉴定时间的拖延给病人带来更大的痛苦。我们还要问的是,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医院,是否秉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及时尽自身义务,提供有效的证据,尽快地将事情弄清楚呢? 因此,在我看来,受苦的虽然是这位女士,但是,尴尬的却是我们的法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还有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医院。我们需要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确立避免病人遭受更大痛苦的原则,对于特殊情形缩短时间,对于需要尽快进行鉴定的病人加快鉴定步伐;我们也需要法院在判决中尽可能考虑到病人遭受的拖延鉴定遭受的痛苦,对负有责任的医院方给予更多的惩罚性赔偿,让他们比病人更迫切要求加快鉴定的步伐。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