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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打击犯罪需要正当的私力救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4:53 中国青年报

    作者:钟凯

  面对日渐猖獗的“两抢”犯罪活动,广州体育学院的一些身强力壮乃至身手不凡的大学生自发组织起来,连续一个月伏击那些横行马路的“两抢”分子。

  大学生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正义”行动,可以归属为法律上的私力救济行为,值得
认真对待。

  所谓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认定权益(包括个人或共同的)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从历史发展来看,无论在中国还是国外,私力救济都是一种历史最悠久、运用最广泛的纠纷解决方式。私力救济的流弊是明显的,往往使得弱者无从实行,强者容易仗势欺人,影响社会秩序。随着国家的出现,公权机构开始有能力为个体提供较为有力的公共救济,到了现代社会,法治原则要求一切纠纷皆应纳入司法最终解决的框架,故法律均以禁止私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往往在民法上构成侵权,在刑事上成为犯罪。

  然而,不能否认,无论公权力如何完美、强大,司法机制都无法垄断性地吸纳一切纠纷。相对于社会成员的利益需要,公共机构的资源和能力总是有限的,在面对侵害或者安全受到威胁时,个人的本能自保具有正当性。因此,私力救济在一些情形下存在,不仅可以节约社会公共资源,还能使权利保障手段更加直接、便利和贴近人性。何况警惕公权力的过度膨胀反过来对私人权利构成威胁,则可能付出更大的监督成本,权衡之下,世界各国均将私力救济纳入法律框架予以承认,我国也不例外。

  这次广州体院的大学生们能够自发组织起来,形成打击犯罪的“自助团体”,对于震慑犯罪分子、降低公安机关的破案成本有着重要意义,应当给予充分肯定及鼓励。

  当然,私力救济本身犹如蔓草,在实现自救时不免会张扬野性,正如一些人所担心的,大学生自助群体本身没有执法权,如果强行执法,容易侵犯其他人的权益。因此,私力救济必须纳入到法制化轨道。这首先要求私人代替公共机构执行法律时,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缺乏法律规定的领域不得进行私力救济;其次,自救行为须符合比例原则,即私力救济的成本应与救济效果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具体来说就是行为必须有助于权益保障、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性,以及目的与效果的比例关系不应显著失衡;最后,私力救济不得有损于公序良俗。若非如此,倘私力失控,产生的局面恐怕会比“两抢”犯罪本身更加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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