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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应对禽流感 应急措施要遵守法律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6:55 人民网-人民日报

  于安

  从近期中央和地方有关行政机关防控禽流感活动看,已经采取的措施是充分和有效的,并取得良好控制结果。这里要提醒的是,应急措施不但要达到防控疫情的目的,而且须遵守一些特定的法律原则,以达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为什么这么说?

  从行政应急管理法分类上说,禽流感属于生物性疾病灾害。这类灾害可以广泛传播并形成大面积疫情,从而威胁和危害社会。因此,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是动员国家和社会力量对禽流感传染性疾病进行应急管理的核心环节。为此,可以进行以下行政控制措施:对境内外市场运输交易的限制和取消;检疫频率和检疫项目的增加;对疫区或者病区及其设施工具的消毒清理;对染病禽类动物的宰杀掩埋;对禽类动物自我流动的观测和落地控制等等。

  实施这些措施,可以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但不是为了控制疫情,就可以毫无顾忌,还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原则。主要包括:

  第一,行政应对措施应当是必要的、适当的和最小代价的。法律不允许行政机关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即使这一目的本身是正确的。只有别无选择,才能证明其手段是必要的;所用手段相对取得的结果没有过度,才能够被证明是适当的;对当事人损害最低,才能被证明是最小代价的。这些行政法比例原则的要求,是评价行政机关防控

禽流感活动的基本准则之一;

  第二,行政应对措施应当是及时充分的,不作为侵权应当承担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在发现和控制禽流感方面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出现应当做出反应的情形而不及时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疫情蔓延和当事人遭受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是依法行政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第三,公共管理成本人人负担。为防止疫情蔓延,行政机关会在必要时采取捕杀染病或者可能染病饲养类动物的措施。饲养动物产权人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除了当事人通过商业保险渠道取得补偿以外,国家应当在财政上有所作为,或者提供饲养生产补贴,或者给予捕杀补偿。当事人接受和配合国家的捕杀措施,是对公共安全做出的必要牺牲。这种牺牲的受益人应当在经济上做出回应,即由国家作为公共代表向当事人支付补偿金或者提供补贴金。

  《人民日报》(2005年11月02日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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