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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对刑讯逼供案件应实行举证倒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5:0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作者:潘多拉

  许昌市鄢陵县原公安局刑警二中队指导员王晓兵、副中队长万二勇等人,被控于2003年初“打黑”期间,对一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法院判决认定王、万两人刑讯逼供罪成立。王、万两人对判决不服,并称自己受到县检察院的刑讯逼供,所以一直在投诉、告状。(见11月4日《河南商报》)

  检察机关指控公安民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被指控的民警又指控检察机关对他们进行了刑讯逼供,无论相互的指控是否都能成立,此案都足以令人惊骇、警醒。人们可以想象,当公安民警和检察院办案人员都可以“一不小心”对他人进行刑讯逼供时,那么从逻辑上讲,我们每个人恐怕都难免成为刑讯逼供的牺牲品。

  刑讯逼供是一个罪恶的毒瘤。对于如何监督和遏制刑讯逼供的问题,学术界、司法界已经进行过很多探讨,如江苏省检察院今年3月明确要求:凡办理自侦案件,要对侦查活动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备案待查,一旦发生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行为,录像将作为查处的重要证据。这个规定回应了一些学者多年来的一个呼吁:对刑讯逼供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办案人员需要对自己是否实施刑讯逼供承担举证责任,是对传统司法观念的一个突破。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少数办案人员对被审讯者大搞刑讯逼供,被审讯者往往在不堪皮肉之苦的情况下坦白认罪,当他们向有关部门控告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在法庭上以遭受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时候,往往不能提供足够充分有力的证据,即便身体上还留有一些伤痕,他们也难以证明这一定是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所致。在鄢陵县公安民警被控刑讯逼供一案中,由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没有对审讯过程全程录像,所以,民警王晓兵、万二勇既不能很好地证明自己当初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也不能很好地证明自己后来受到了检察院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可谓尴尬之至。

  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在审讯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支配性力量,具备相应的条件和手段,享有掌控或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强势。所以,应当把原本由被审讯者承担的举证责任(证明他曾遭受过刑讯逼供),倒置为由办案人员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他们未曾实施刑讯逼供)。如果办案人员的确没有搞刑讯逼供,他们完全可以提交各种铁证(如审讯的全程录音录像),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如果他们不能提出足够充分有力的证据以自证清白,那么就要以刑讯逼供的罪名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将给办案人员构成空前巨大的压力,可望促使他们严格依法行事,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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