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早报:错判错捕适用于“国家补偿”吗?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2:18 东方早报 | |||||||||
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任大刚 近日有专家指出,目前针对司法机关的错拘、错捕、错判采取的是司法赔偿制度,而这往往导致对司法行为的定性错误,混淆了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的区别。在司法机关行为合法但结果违法的情况下,应该采取的是国家补偿制度。
如果司法机关确属“行为合法但结果违法”,那么适用国家补偿并非说不过去。但问题是所谓“行为合法但结果违法”是否成立,需要打上一个问号。因为那无异于说程序合法但结果错误,但事实上只要司法程序“真正合法”,就不可能会导致出现结果违法。 司法行为是不可能自身合法但却会导致结果违法的,结果违法只能是行为上也有违法行为的反证,尽管这违法不一定是恶意的,也包括有疏于审查、把关不严等情形在内。既然不存在结果违法基础上的行为合法,则违法的事实不论结果还是行为就都并非必不可免,则适用国家赔偿就没有什么可以推脱的理由。 我们还应看到,错判错捕导致的是公民失去人身自由,这对于公民来说无疑是巨大的伤害,从理论上说甚至是物质所难以弥补的,所以即便是国家赔偿其实也应从高不从轻。但如果适用国家补偿,一字之差或许就意味着若干万元钱之误,而这对于被错判错捕者来说极不公正。 如果“行为合法但结果错误”成立,则办了错案的司法人员也就顺理成章地不用承担任何哪怕是行政责任了,则所谓错案追究也就无从谈起———司法人员行为合法如何处罚呢?则又如何能给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施以最大限度的压力?则公民权益又如何能确获最大限度的保障呢?信息日报社魏文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