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公务员法》普法要面向公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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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11:32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曹林 《公务员法》实施在即,为更好地贯彻这部“我国50多年来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从中央到地方,从部委到科层,各级政府和公务员都在精神和制度准备上进行热身。“法律热身”围绕着公务员群体“领悟法的内容和精神”展开,这种安排似乎合情合理:公务员法,是管理和规范公务员行为的法律,公务员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普
但在笔者看来,这种普法安排存在局限性。《公务员法》虽冠以“公务员”之名,但“涉法群体”绝非只有公务员,公务员只是“被管理和规范对象”,那管理和规范靠什么推动呢?除了自上而下的“上级权力”,自然少不了自下而上的“公众监督”。也就是说,“告诉公众如何监督”应该成为公务员法热身的核心。 不像诸如《婚姻法》、《合同法》之类的私法,由于是调整私人关系的法律,所以只要在实施对象中普法就行了。而属于行政法系的《公务员法》,严格来说是一部公法,涉及到公共权力的使用,法律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就大得多了。《公务员法》不是一部公务员自己管自己的法,很大程度得依靠公众监督才能有效运行,所以普法对象首当其冲的应该是公众,让公众知道如何监督。 一部法律如果不可监督,再刚性的制度也只能停留在纸面上,依靠内部的道德自觉或上下级管理很难使规范运行。安监、环保、医疗法律很多时候所以沦为“豆腐法”,正在于公众监督被虚置,法律难以运行。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设定了许多义务,还有许多禁令,比如说“不得违反16项纪律”、“不得通过兼职赚外快”等,还有回避制、辞职辞退制、定期考核制等。仅仅公务员群体明白这些义务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让广大老百姓知晓并可监督才行。《公务员法》普法如果能首先面向公众,这能体现一部法律在“可监督”上的开放性:最大范围内普及,就是最大程度地欢迎监督。这种开放性也能体现一个群体的法律自信。 从另一个角度看,普法从“告诉公众如何监督”做起,也能提高普法效率。单纯让公务员群体学习《公务员法》,领悟公共精神,学习新法设置的义务,这种学习是消极被动的,很难把握新法真谛。而如果从“公众如何监督”做起,既能从“可监督”上开启法律运行的动力,又是对公务员学法的一种刺激:背后有千百万双公众的眼睛盯着自己的行为,如果自己不好好学法,不深入领会法的精神,很容易被揪出来———“公众知法”促使公务员学会守法成为一种积极主动的行为,普法效率自然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