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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拖欠工资罪”利剑尚须再淬几道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11:34 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郭之纯

  又到年关,欠薪问题再度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问题。日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到广州检查时,有人建议:修改法律有关规定,增设“拖欠工资罪”,对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应轻则“关门”严罚,重则判刑。同时,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据悉,这一建议已经得到重视。(《信息时报》11月16日)

  听到这样的消息,甚感欣慰。欠薪或恶意欠薪现象,已经成为当前负作用相当明显的社会毒瘤,影响了社会稳定、引发了

民工荒从而也影响了经济发展、直接造成大量工人生活困难……近年来,虽然从上到下各部门都加大了打击恶意欠薪的力度,但这一“症状”并未有见轻的迹象。如据统计,在广州95%以上的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均是由于企业拖欠员工工资而引发。

  之所以如此,正如有关人士所分析的那样,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欠薪行为的处罚太轻。现行《劳动法》仅在第九十一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有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如此算不上处罚的“处罚”,导致了所谓的欠薪“法律责任”几乎不成其为责任,企业对此等所谓处罚多数并不以为然。因而,加大对欠薪者处罚力度,应属必然。增设“拖欠工资罪”,可算是根除欠薪这一恶劣世象的利剑。

  不过分析之下,笔者认为,要想让此办法发挥出完善的作用,此“利剑”尚须再“淬几道火”,意即应从法律角度对其进一步完善,以确保这一办法本身不会陷于困境。

  拖欠工资,很多时候并非由于某一环节或某些个人的原因。拖欠工资经常有着一连串的原因———在建筑行业尤其如此。追来追去,有时候欠薪原因甚至能追到某些负债大兴土木的政府部门头上。鉴于此,在设立“拖欠工资罪”时,应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发生欠薪,如果因为欠薪发生突发事件,到底应该由哪个环节承担责任?是从欠钱的“根”上找,还是找直接和工人打交道的包工头等责任人?如果处理了包工头企业主等人,其“上游”应该如何处理?此为第一道“火”。

  该罪名应该确立明确的适用范围。个人、企业拖欠工资为罪,但是地方政府或机关集体呢?当前的被欠薪群体,已经不单单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乡村教师、经济落后地区的

公务员等同样是一个庞大的被欠薪群体。尤其是,如果教师、公务员等的工资被拖欠或克扣,是为了地方政府完成某个形象工程时,那么,“拖欠工资罪”此时适用不适用?此为第二道“火”。

  该罪名也要对如何区分“恶意”与“善意”作出明确规定。在当代这个商业社会,负债经营往往是难免的,所以有时候即便欠薪也不属恶意。但在这时候,欠薪的“主观恶意”与“客观困难”之间的界线,往往又会是比较模糊的,因而对执行中的困难要有充分考虑。

  最后,是如何确保规定得以执行的问题。如果法律规定了恶意欠薪应该接受刑事处罚,那么一个首要的问题就是如何确保执行。进一步是:如果有执法人员面对欠薪纠纷不作为,应该怎样处理?之所以单独提出这个看似不是问题的问题,是因为当前的“法律白条”实在太多,让人放不下心来。

  这些问题解决不好,“拖欠工资罪”自身便有可能陷于无所适从的困境,利剑有可能被折。因而,建议有关方面尽快加以研究完善,使这一法律规定尽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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