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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取消“京OB”车牌利于祛除特权思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00:59 新京报

  社论

  2006年的北京街头,将再也看不到牌号为“京OB”的警车的身影了,这是北京市警方日前透露的消息。据报道,日前公安部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将逐步取消目前的“京OA”、“京OB”车牌,除一线巡逻、刑侦、交管车辆沿用白底“警”牌外,北京警车都将改换地方牌照。

  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更换的地方牌照,将混杂在无特殊标志的普通车牌中,除车辆管理部门外,普通市民将无法根据牌照识别出警车。在为这一变革举措叫好的同时,我们也不由想起10年前的那次警车牌号变革。

  同样是更换公安号牌,同样是为解决号牌使用、管理中的问题,1995年5月,公安部发布了《公安部关于取消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换发民用号牌的通知》,要求取消原用的“GA”公安专用号牌,统一佩挂牌代号为“O”的专段民用号牌。这一规定,显然是为规范警务车辆使用,杜绝公安人员开“特权车、霸王车”的现象发生。

  通知下发后,全国各地的警车违规情况虽得以短暂遏制,但很快又有抬头趋势。原因之一,就在于“GA”牌虽换了“O”牌,但特殊标志仍可识别。而“特权车”之所以特殊,一是身份,二是标志,当标志明显的警用车辆违章呼啸而过时,司机、路人敢怒不敢言,交通警察执法时也常有顾虑。

  另外,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5条曾有规定,“警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这一规定,本是为保障一线民警执行紧急任务,而专门授予的特权。可是,许多“O”牌公安车辆却将之作为违章依据。为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曾在1997年发文强调,“O”牌公安机关车辆不属于警车,不能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也不适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警车管理的条款。但是,在实践中,这一要求并未得到很好执行,仍有很多“O”牌车辆喷着蓝漆、开着警灯、拉着警笛,违章穿行于闹市。

  由此可见,公众对公安“O”牌车辆的埋怨,并非针对特殊号牌本身,而是一系列滥用警车号牌、大耍特权的不良现象。而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就得取消公安车辆号牌的特殊标志,使耍特权者们失去赖以倚靠的屏障。

  这也正是北京这次警车牌照改革的意义所在。

  其实,在北京之前,上海等不少地区也先后进行了警务用车改革,取消了“O”字公安车牌,所有公安用车与民用车享受同样待遇,随机发号,不设专段号域。可以说,警方在警务用车改革上这种“严机关、宽基层、向一线倾斜”的原则,值得向全国公安机关推广。

  当然,去掉有形的“特权标志”固然重要,使用新的民用牌照,并不能从根本上清除某些人脑中的特权思想。要使一项好的改革举措得以贯彻实施,既需要更严格的制度规章配合,也要由严格执法保障。

  在前者,必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公安车辆管理的规范化。用类似《违反公安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之类的规定,从制度上禁止公车私用、擅借车辆、违章行车的行为。在后者,则要求强化交通部门的执法意识。当执勤交通警察抓住一名开车违章者时,即便对方亮出“警官证”,提出“亲不亲,一家人”,交警应仍然不循私情、依法办事。只有这样,才能让一项好制度拥有贯彻实施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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