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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改革创新失败者”是否应该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1:49 东方早报

  文 林新华等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任大刚

  日前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对改革创新失败者,即使“工作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宽容失败是一种动力

   对于改革的意义,人们是深有感触的。但是,改革是有代价的。因为改革是一种创新,创新就意味着有风险。有些人也许会因此而抛头颅洒热血,有些人也许会因此而身败名裂,有些人也许会因此而丢官罢职,有些人也许会因此而倾家荡产……

  而对于改革,一些评判机制却常常不能容忍改革的失败。对于改革,我们最惯用的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成败观来论英雄。而这种评判体系,已经在削弱改革的原动力,影响了改革的积极性。一些人和单位因为怕改革出错,宁愿一味坚持沿旧而不思创新,用明哲保身来杜绝承受改革的风险。在我们谴责他们当“保守派”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我们的评判体系,是否在为此而倡导这种保守呢?

  错误和失败就是成功前的那场暴风雨,无论采用怎样的评价方式,都应善待大家在正确对待改革中,所犯的“错误”和因此而带来的失败。给改革者以宽容,才能给改革者以动力,才是促进改革的举措,才真正有利于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

  深圳的这项变革,但愿能成为一种示范。 衡阳晚报社林新华

  前提必须是责任分明

   制定这样的免责条款,当然是为了消除改革者的顾虑,让改革者胆子更大点,以便改革更有成效。但免责的前提是这个责任必须存在,而且必须是权责规定得很分明。然而综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改革最容易出的问题就是责任不清,有些地方改革虽然出台过问责机制,但由于责任不清,最后导致问责制成为一纸空文。在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实行“朕赐你无罪”式的免责条款,所带来的必然是各自责任的进一步混乱。甚至很可能成为一个对“腐败”免责的条款。

  从该条例草案的具体条款来看,也是语焉不详。“工作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这里的一定损失是多少?是100万,还是1000万,抑或是1个亿?“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哪些行为是属于串通?哪些又是属于是恶意串通?等等这些,条例其实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要求,一个免责条例,本身对责任就规定得不明确,在实施过程中,又如何能具备可操作性?如何做到不被腐败者钻空子? 湖北省咸宁市徐德国

  也是一种改革创新

   “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思想,骨子里是一种保住既得利益(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社会资源利益)的消极思想,害怕在创新中失去曾经拥有的利益,因此对工作创新消极对待。这种思想在我们的发展进步中非常有害,并在一定范围形成了“流行病”。

  而这些消极思想,并不能仅仅依靠思想工作来解决,还要依靠一些明确的制度和措施,让大家明确党和政府对创新的态度和对创新者的态度。深圳市以立法形式,对改革创新试验者的过失明确进行宽容,正是对改革创新和改革创新试验者表明态度的重要举措,以法制的方式对创新进行保护,有利于强化创新者的创新意识和创新勇气,在社会上旗帜鲜明地倡导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使我们的事业在创新中不断得到提高和进步。

  只要这种改革创新合乎程序,是为人民谋利益,那么一时的失误就完全是可以理解,可以宽容的。把这种宽容进行法制化、制度化的表述,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改革创新的正确理解和把握,这种法制化的创新,是一种更为可贵的创新手段。 四川省凉山州廖德凯

  当心成为腐败护身符

   表面上看,深圳此次立法有助于免除改革创新者的后顾之忧,便于他们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但是,仔细一想,我们对那些改革创新失败者问过责吗?难道我们对失败者就不够宽容?实际情况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纵使改革创新者失败,也从没见过无缘无故将那些失败者置于问责的拷架,真正问责的是那些打着改革旗号,大搞违反法律法规的腐败分子。

  一直以来,我们没有就改革创新失败这一问题进行专门立法,那是因为,我们现有的政策与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要对失败者问责,对改革创新失败者保持了很大的宽容。深圳此番立法,从浅层上讲,是对现有法律的综合与重复,有画蛇添足之嫌。往深处说,此法律一旦生效,极可能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是的,有了这项法律后,那些严格按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的改革创新失败者,跟过去一样依旧不会问责,而那些扎扎实实走过场却变着花样搞幕后交易者,会不会因此而有了一个“护身符”?这项法规会不会为“期权腐败”打开方便之门呢? 湖北省武汉市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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