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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流浪者也是北京的一部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4:50 中国青年报

  作者:洪大用

  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面对新制度实施以后流浪乞讨人员增多,强讨恶要等问题日趋严重的现象,有人开始批评这个制度,认为它对流浪乞讨者管理不力,因为这是为要饭的人“保了底”。

  事实上,《救助管理办法》第一条就指出,救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这也就是说,新制度的目标已经从管理转变为救助。

  令人遗憾的是,新制度在名称中却仍有“管理”二字。这不仅是名实不符,更导致了公众和社会的错误期待。既然新制度已经明确了以提供救助为目标,就应该干脆、彻底地剥离其管理职能,摘掉“管理”的大帽子。

  目前,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大体上还是“哪里来,哪里去”,跟原来的收容遣送制度是一样的,只不过在具体方式上有所调整,由原来的强制遣送改为说服劝导。问题是,在承认人员自由流动的情况下,继续遵循这一固有思路是否行得通?

  实践表明,这是行不通的。即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收容遣送制度也没有得到切实执行(很多被遣送回原籍的人,很快就返回城市),在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顺利地说服流浪乞讨者返乡更是难以想像的。

  鉴于此,我们应尝试换一种思路来解决问题,即立足于流入地,将生活无着的各类流浪乞讨人员,尽量按照需要嵌入城市的各项救助制度、救助设施和救助机构中。

  城市化的过程不应该,实际上也不可能仅仅是聚集财富和精英的过程,它必然伴随着社会问题和弱势人群的聚集。城市应当正视问题,包容问题,并努力依靠自身解决问题,应当体现对各类弱者的包容和关怀。一厢情愿地把问题推出去是不可能的,尤其是推到与城市差距很大的农村,更是于事无补。

  针对流浪乞讨者的救助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制度,它是建立在全面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基础上的措施,是其他针对普通常住居民救助的延伸。这项制度的目的应该是,在允许人员自由流动的条件下,努力使针对常住居民的救助延伸到流动人员身上,在最短时间内帮助他们进入常规的救助保障体系。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没有针对普通常住居民的、有效的救助制度,那么,针对流浪乞讨者的救助制度是难以独立支撑下去的。

  但目前的客观现实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住房救助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儿童救助与保护制度等等,这些常规的保障制度还存在很多局限,甚至没有形成体系。同时,一些保障制度只面向本地居民,无法惠及外来人员,而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严重滞后,除了五保供养制度外,还没有其他全国性的制度性社会救助,无法为农村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归根结底,流浪乞讨在很大程度上是贫困催生的现象,是城乡发展差距过大造成的。如果不能消灭贫困,缩小城乡差距,针对流浪乞讨者的救助就会面临持续的压力与挑战。因此,政策的制定者和管理者应着眼于全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差距。

  (本文作者: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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