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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对治权力腐败的可能途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01:07 新京报

  人类需要政治秩序和政治权力,同时又需要驯化和制约政治权力,这会是人类一个永远的任务。

  掌握权力者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牟取私利的腐败问题,一直是民众至为关心的问题。虽然对贪官污吏的惩治不绝于耳,如近日轰动全国的“卖官书记”武保安,被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5年;今年7月底,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因受贿罪,被判死缓,并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应该说,这个问题依然严重,人们为此提出了种种反腐败的方略,而这也的确是一个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问题。笔者试做一梳理,现列六条,兹述如下:一曰不能,即尽量使执掌权力者不能或难于下手以权谋私,这方面需要清晰且严密、细密的制度规定,从严格的现代会计制度一直到制衡权力的体系,务使有权力者只能用权力来服务于公众和公益,而无法用它来牟取个人私利,使任何大笔款项或资源(包括官职)的动用都不是一个人就可随意说了算,一枝笔就可轻易决定的。

  如果真能落实好这一条,可以预先防止多少官员犯罪?

  那些严格的规定看起来是约束他了,限制他了,但最终却可使之不身陷囹圄、乃至家破人亡。的确有一些贪污者是因为太容易得手,于是始则湿鞋、继则没顶。

  二曰不敢。如果说上一条途径主要是事先的防范,这一条途径则是通过事后的惩罚使人不敢以权谋私,即不仅使弄权者得不到好处,乃至身败名裂,同时也对他人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但这里更起作用的,可能还是刑罚的必定性而非一味的严酷性,即陈毅诗所云:“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三曰不必。这类似于一些人所说的“高薪养廉”,但这种“高薪”究竟应当高到什么程度,却需要根据国情和社情来定,必须是“水涨船高”,而不能是“穷庙富方丈”。当然,反过来让掌资巨万的官员个人生活很拮据也不现实、甚至危险,他们的确还是需要和自己身份相称的、一般来说高于社会平均线的生活水准。这有助于使他们自重,甚至也有助于权力的正常履行,只是这种差距不宜拉得太大。

  四曰不屑。这一条很少有人说,但其实也很重要,它涉及到人们的价值追求,想成为什么样的人、想过什么样的生活。它主要指的是如何保证或提升官员阶层的涵养、品味、审美趣味,使之不致斤斤于物欲,眼睛里只看到钱。中国传统社会的官员固然也不乏贪鄙者,但由于他们一般是通过科举从诗文进身,有相当不错的文化修养和审美趣味,铜臭气也许就不那么浓,任官以后,即便从个人喜好而言,他们也多不会一意只想敛财,还有琴棋书画等许多文化和精神方面的追求和满足,而一般不会毫无止境地贪婪于物质。而我们设想,今天的一个花大价钱买官者,他的目的会是什么?

  他难道不是想狠狠地捞回来?如果卖官鬻爵成风,整个官场的气氛又会怎样?

  五曰不忍。不忍是指培养一种对他人的同情之心,尤其是对治下穷困百姓的恻隐之心。所有贪污受贿、中饱私囊的钱财,并不会从天上掉下来,无非都是民脂民膏。

  武保安只是一个县委书记,上任8个月就敛财500多万元;绥化地区是黑龙江省最贫困的地区,马德在那里索取钱财达600多万元,于心何忍?还有直接贪污社保基金、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等人们的血汗钱、保命钱的,更是于心何忍?上述两人本来也都是下层出身,不难目睹许多老百姓的生活贫困,如果他们还有一点恻隐之心的话,大概也不致成如此巨贪。

  六曰不欲。古往今来一直有理欲之争,义利之争,普遍禁欲不可取,但通过道德理性节制物欲却是可行且应当的。这里不仅需要培养一种公民义务感,还要有一种对自己职责的敬重心,并通过这种责任伦理约束自己的私欲,不以不当的手段来满足自己的欲望。最高的境界当然是如孔子所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但这的确也是人所难能,所以还需要从节欲做起。

  为官至少应做到:“虽有所好,不以其道,君子不为也。”

  不以权谋私是对担任公务者最起码的道德要求。

  以上六条,第一、二条可以说主要是靠法,如果说侧重于事先的“不能”主要靠从宪法到制度规章各种正面规定职责权限的法规,侧重于事后的“不敢”则主要是靠罚,即靠负面之法、刑罚之法;第三、四条主要是靠养,但如果说“不必”主要是靠外养,而“不屑”则主要是靠内养,外养是养身,内养则是养心,如果只讲外养,不会有觉得够的时候,只有同时养心,才能得到真正的满足和宁静;第五、六条主要是靠德。

  “不忍”是靠充实和光大在每一个人那里都潜存、但也容易放失的恻隐之心,而“不欲”则主要是靠一种需要长期训练的节制不当之欲的道德理性。

  至于以上诸条的性质和地位关系,则可以说,前三条主要是他律,是外在的限制,是要注重制度的建设;而后三条则是自律,是内在的限制,是要注重个人的修养。后三条应当说是更为根本的,因为从根本上说,只有人好了,行为才会好,心正了,行为才能正。但前三者则是更优先的,尤其在腐败严重的时候更是如此,因为它们作为制度手段最直接、最稳定、最容易迅速见效,也能够对绝大多数人起作用。这两方面自然可以互补、甚至也必须互相支持:持续一贯的他律将有助于自律,帮助人们养成自律的习惯,否则仅靠自律和自力对许多人来说是很难坚持的;而外在的他律也必须同时依靠自律,否则也将是防不胜防、罚不胜罚、养不胜养。

  反腐败需要综合治理,笔者并不是说只有以上对治的六招,更不是说以上六招拿出一招就可制其死命,相反,甚至可以说所有招都用上,也不一定就能使权力腐败完全销声匿迹,因为这还和权力的本性有关。权力腐败有多种原因,而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权力本身。也就是说,权力的本性就有其可能导致僭越和腐败的一面。然而,除非你愿意要一个无政府的社会,而那就和堕入“人对人是狼”的丛林状态相去不远,所以,一个社会必须给某些人以超出一般人的权力进行管理,没有权力就无法完成这管理,但实施这权力的又都是现实的人,若无恰当的制衡,很难不滥用自己掌握的权力。所以,人类需要政治秩序和政治权力,同时又需要驯化和制约政治权力,这会是人类一个永远的任务。

  所以,一个基本的对治之道可能还是权力制衡,这种制衡一是来自政治权力的外部,即来自社会、来自舆论、媒体、非政府组织或民间社团的监督;一是来自政治权力的内部,即来自它本身的互相制约和平衡。本文主要是讨论以权牟取私利的腐败问题,而没有涉及到获取极端的权力来实现个人的政治“抱负”或“理想”的问题,而那更需要依靠权力的制衡来防止。

  作者:何怀宏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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