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13日公布了2005年增选的50名院士名单,并首次公开致信院士所在单位及本人:院士不是“万事通”,应避免参加商业性广告和造势,避免炒作。当下,从整个社会层面来看,对院士的过度崇拜和巨大利益配套导致了众多科技工作者对“院士”称号的趋之若鹜。对科技荣誉的期许与对现实利益的追逐在院士遴选的博弈中催生出另一种异化的政治生态,跑“院士”、要“院士”的行为似乎也变得合情合理起来。一个月前,中国科协主席、中科院前院长、院士周光召在上海的院士圆桌会议上指出,社会上把院士抬得太高,不仅学 术上不敢争鸣,不少地方还到处为院士塑雕像、建纪念馆,远远超出了当初设立院士制度时,国家倡导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初衷。“院士崇拜”的心态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官本位”思想在学术界的复制。这次中国工程院对新当选院士的道德号召其实就是对院士的个人道德修养作出了正面的号召,而且力图为院士们营造出一个良好而纯净的科研工作环境,对院士所在单位也同样发出了建设性呼吁。谈到院士的道德建设,很多依然奋斗在科研第一线,以身作则,德技双馨的院士,其道德情操的秉持,恐怕更多的是出于深厚的个人修养。那么外部力量的他律机制,似乎仍需加强。致力于保持并不断提高院士的道德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的举措,我们其实已经做了不少。两院都先后颁布了相关的道德行为准则,如《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行为准则》。这种显性的道德规条,有些已经考虑得非常周到了。然而讲到针对性惩罚的时候,或欲言又止,或语焉不详。比如工程院的自律规定在细述规定之前,写着:“院士不得做出有损于院士及中国工程院形象的行为。一经发现,工程院在查实后将根据其错误程度,按章作出相应的处理,直到撤销其院士称号。”什么是有损形象的行为?为什么不直接限定为“有违本《规定》的行为”,这样处理起来不是更方便?为何舍易就难,舍客观依据就主观认定?类似的举例表面上仅仅反映出技术上的瑕疵,但这种技术上的“瑕疵”不应被错误理解成对道德他律精神的某种模糊性的缺省。在院士道德建设问题上,我们已经认识到道德他律的重要性了,认识到在坚持舆论监督的他律的同时,寻求更为有效的机制保障,但这个机制,似乎仍有改进的空间。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博士后。
《江南时报》(2005年12月16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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