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早报:如何才能让医院“见死必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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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01:46 东方早报 | |||||||||
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任大刚 近日,到北京找工作的37岁齐齐哈尔人王建民因无钱治病,死在了北京同仁医院急诊一楼男厕所门口,这里离医院抢救室还不到10米。这是一起典型的医院“见死不救”事件。
在笔者看来,要根治医院见死不救现象,除了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之外,还有赖于法律规章方面的约束。比如去年,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急救医疗条例》,规定对见死不救的医院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再比如,今年8月,福建连江县医院因见死不救而导致病人死亡,该医院三名正、副院长因此被免职。这些法规上的约束和事后处罚,显然比单纯的指责、批评更有效。 而更重要的,根治医院见死不救现象还有赖于相关配套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应该看到,目前我国大多数医院实际上都是“自负盈亏”,因此,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医院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是无可厚非的,医院毕竟不是纯粹的慈善机构。医院见死不救固然不应该,但他们确实担心很多患者付不起钱(或有钱不付),形成大面积“死账”,影响医院的正当收入和正常运转。 实际上,保证每一个危重病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得到救治,不仅是医院的责任,也是政府的责任。保证医院“见死必救”,需要政府切实履行起相关责任,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配套补偿措施。比如医院对伤病者应该“来者不拒”、“见死必救”(这是医院应该承担的责任),而由此产生的“死账”,则一律应由政府来“埋单”(这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又比如还应该规定,由政府牵头成立慈善机构,筹集一个专门基金,用来帮助医院消除“死账”,等等。 上海市中山医院李容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