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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行政强制必须把公民损害减到最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9:18 南方都市报

  社论

  经营者占道,市容执法部门可以扣他的货吗?节假日期间,行政部门上门执法是否妥当?当事人拒不交罚款,用断水、断电方式警告,究竟合不合法?在12月24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里,我们将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

  按照草案要求,“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除情况紧急或当事人同意外,“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这些规定,正对应了行政强制法“把对公民、法人的损害限制到最小范围”的立法宗旨,是“比例性原则”在立法中的具体体现。

  如果说“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那么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则是“比例性原则”。所谓比例性原则,又称最小损失原则,是以正义为标准,在保护与平衡的意义上,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加以斟酌,以达到合理结果,避免过分的、错误的决定,是以平衡手段体现法的正义。

  在行政强制法里,比例性原则要求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选择对公民损失最小的方式进行。即强制手段须对应于行政管理目标,并被约束于目标之内。

  确定比例的方法,是把权力与权利的平衡,转化为利益与利益的衡量。比如,能通过扣押、拍卖、抵缴实现的利益,就没必要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来实现;但如果扣押的是一头处于农忙季节的耕牛,就必须估算扣押行为对当事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影响。同样的道理,是罚款金额重要,还是断水、断电、断暖气影响到的公民基本生存权重要?是执行工作的效率重要,还是公民在夜晚、节假日的生活安定权重要?不同的考量,不同的取舍,正代表着不同国家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上的价值取向。

  其实,正如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指出的,改革中国的行政强制制度,首先就是治“乱”与治“滥”的过程。欲治“乱”,则须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权,统一行政强制方式;欲治“滥”,则应规范行政强制主体,完善行政强制程序。而遵守比例原则,正是控制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方法。

  在提交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里,借鉴、吸取各国有益经验,集中阐述比例性原则这一重要价值的,应是草案第5条与第6条。按照这两条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应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为限度。而且,只有在实施其他行政管理措施不能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时,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这就要求,行政强制应在行之有据、有权、有限、有序的前提下,注重利益的均衡与方式的适当。因此,在执法中信守比例性原则,就不能为了抵缴行政收费,而侵犯公民住宅与财产权利;更不能一味秉持功利观点,以侵犯公民基本生活保障为威胁达到执行目的。一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后果,若给公民带来超越行政目的价值的侵害,权力的行使就违反了比例性原则,造成手段与目的失衡。

  我们承认,强制是国家权力的重要属性。没有强制权,国家就无法维持秩序,实现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但是,为平衡公私权力的悬殊,防止强制力量的过度使用甚至滥用,就必须在行政立法中注入比例性原则,用利益衡量、价值取舍的形式,避免“大炮打蚊子”或“杀鸡取卵”之类状况的出现。

  此外,在行政强制法草案提交审议之前,“比例性原则”只是一个学理概念,并未在正式法律中得以体现。我们希望,通过此次立法,这一原则能正式走入共和国的法律序列,真正成为执法部门行为参照的标准,法官定纷止争的依据,乃至行政立法尊重权利、以人为本的最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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