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低保的伦理性不能被剥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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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03:10 新京报 | |||||||||
于元月一日起正式实施的《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规定》规定,有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救济人员,须参加公益劳动,每人每周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3个半天。每月两次不参加公益劳动者,经批评教育无效,将受到包括不批准低保等处罚。(1月2日《羊城晚报》) 从法律上讲,权利义务应该具有一致性,不过,在享有低保的同时必须履行参加公
文明社会之所以不同于动物界,就在于它并不完全遵从于丛林法则,对于社会群体中的弱者以及竞争中的失败者,国家和社会为他们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使他们不至于被饿死,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享有低保是公民理所当然的权利,而这种权利不能被附带任何的义务。 诸如低保这样的权利,是权利伦理性的体现。这种权利是国家以强制力赋予当事人的,国家所能做的只能是以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制度建构来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而已,任何以夹带义务的方式去解构这种伦理性的做法都是为自然法所不容许的。 以公益劳动作为政府履行低保义务的附带条件,是以公益的名义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在法律上并没有合法性基础。虽然每个人在道德上都有参加公益活动的“义务”,但这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义务只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而不是作为公民享有某种底线权利的附带条件。否则的话,个人基本的权利就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下,随时可能受到社会公益或者多数人利益的裁剪,从而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 至于说无义务的低保权利是在“养懒汉”,则是对低保制度的误解。顾名思义,低保仅仅是保证最底线的生存而已,它并没有养懒汉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当然,如果低保水准过高,出现“养懒汉”的现象,也仅仅是低保制度设计本身的问题,与低保权利的享有应当履行义务并无关系。 □贺方(北京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