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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善待与法不相悖的“族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10:45 大洋网-广州日报

  郭之纯

  广西贵港市港城镇有一个小村,所有家庭都属于周氏同宗。该宗族有8条沿用多年的“族规”,对宗族成员的偷盗、赌博、乱伦非礼等行为有着从“孤立”到“驱逐出族”等处罚规定。最近,该“族规”遭遇争议,缘起于前不久该村一女村民称遭到某男“非礼”,族人听取对质并经会议讨论后,认定“事实成立”,于是该男被处以“族内孤立”处罚。

  所谓“族内孤立”,即同宗族中人都不与他说话,不允许他参加族内事务和村民选举,谁家有红白喜事也不允许他到场。对此,有人认为这样的“族规”可促使村民自觉修身洁行,对建设和谐村庄有着积极正面的作用,值得发扬光大;也有人认为,这种做法有“私设法庭”之嫌,超出了道德惩罚的范畴,属违法行为。

  单就这起事件本身的是非判断,笔者认为并不是特别复杂———除了“不允许参加村民选举”的规定确实已经“越界”、需要纠正以外,其余的做法,细究之下都无甚不妥。如此处罚方式,不打不骂不罚款,虽然或许要算是一种“精神酷刑”,却并未侵犯到被处罚人的法定权利。

  “义愤”是一种不能以任何借口被剥夺的自由。就此,不妨对比一下久已有之的“抵制×货”,以及最近随着

房价蹿升越来越响的“请大家暂且不要买房”等呼吁———只要不是对别人使用的某种货物非要砸烂扔掉,只要不是对别人的购买行为横施暴力,只是止步于言语上的提倡,显然并不违法;同理,要求族人不要理睬有过“非礼妇女”的不良行为者,自家的红白喜事拒绝这样的人到场帮忙,又有什么可指责的呢———现在已经不是“腹诽”也能治罪的荒唐时代了,并无直接的伤害性言语和行动的“消极歧视”,属于人的自然权利。

  事情本身虽然容易辨析,这起事件以及围绕其所发生的争议,却还有着更大的价值———提出了当前这个经济、文化全面转轨时代,一个经常需要直面的问题:应该如何看待那些古老的道德行为传统?如何解决古老的道德思维方式与当今法治文明原则的摩擦和碰撞?

  自有人类社会以来,为了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使社会和谐有序,除了制度、法律之外,人们更是发展出许多道德概念。在法律和制度不太健全的时期,一些道德概念成为一种非常具体的规制力量,比如不少地方曾经有过“浸猪笼”等私刑,就是这种力量的极端表现;本文中所提到的周氏宗族8条“族规”,也是这种力量的延续。随着社会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法治文明的发展,一些古老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与现代法治原则之间出现了许多摩擦乃至碰撞,二者应该如何磨合,是“一方压倒一方”,还是有机结合,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社会问题。

  当然,泛泛的说法是“对古老的道德行为方式去芜存精”。但是,在我们的生活中,当古老的道德文化基因与眼下的法治文明原则看起来是那么格格不入时,要真正做到“去芜存精”却是说易行难。比如,父母和子女、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体罚合理性问题,夫妻之间的暴力问题,小偷等违法分子的隐私权问题,以及“见义勇为”等行为中的情与法的碰撞问题……经常都会让人们无所适从。

  因而,如何既能让每个人的权利都得到充分舒张,同时又能让每个人都尽可能保持住一份“克己”之心,让世间充满美好和爱,的确是个经常面临两难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诸如本文中周氏宗族此等“族规”,怎么看也是赋有基本的正义质素、同时又基本不与法律相违背的原生态道德标本,不妨善待,无须苛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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