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堵被窝”执行不宜笼统叫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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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09:09 法制日报 | |
李郁 前些时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长说要叫停“堵被窝”式的执行方式,不少媒体为此叫好,称这是“符合民意”,也“维护了司法尊严”。 这里所说的“堵被窝”,是指晚上到被执行人家里去强制执行,因为白天或正常时 半夜收缴物业费之所以引起批评是因为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往往错综复杂,而在这些矛盾中业主通常处于下风,居民拒交物业费是一种无奈之举。法院强制收缴,尤其是“堵被窝”式的半夜上门强制收缴,社会效果肯定差。但这是一种特殊情况,而对于别的许多案件执行,“堵被窝”方式还是特别需要的,即使不大力提倡的话。 《法制日报》在10多年前作过报道。山西省襄垣县一个14岁的中学生被一辆“小四轮”拖拉机压断骨盆和尿道,肇事司机是个20来岁的小伙子,“小四轮”没上保险,家境又不宽裕,拿不出几万元的赔偿费。四五年后又跟踪报道,执行仍未有结果。部分原因是肇事小伙子经常在外打工,法院执行人员很难找到他。这种情况一直拖了8年,到2004年夏天,襄垣县法院迫于某种压力,晚上去“堵被窝”才找着小伙子,并威胁要拘留他,他才一次性拿出赔偿款来。 在法院执行中类似的情况很多,许多被执行人由于种种原因,故意躲避执行法院判决,因而行踪不定。有的是外出打工或做生意,主客观相结合,执行人员难与之谋面。只有节假日、晚上才有可能找着。不去“堵被窝”,你永远找不着他,案子永远执行不了。所谓执行难,很大原因也在这里。长期执行不了,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一肚子怨气,有的成天堵着法院门口不走。你不去“堵被窝”,他就堵你机关门,你说这么办?目前,中央政法委正部署解决法院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据此发起清理执行积案战役,笼统叫停“堵被窝”式执行,恐怕对工作会产生不利影响。 当然,关键应分清什么案子该“堵”,什么案子不该“堵”,得因事因时而判断。这判断除了依据法律与事实,还要考虑到社会普遍道德和一般的价值判断。因此,在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或许有必要加上一句“以民意为尺度”。法官在判决和执行时应考虑一般群众的意向,参考社会的一般价值判断。 法律是学问,司法执法也是学问。做学问要钻研,但不可钻牛角尖,不能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应广开思路,举一反三。只有这样,司法执法才能做到公平与正义,确保社会安定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