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提议修改刑法打击生态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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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03:27 重庆晚报 | |||
去年底,一条长6公里的白色泡沫覆盖了粱滩河上主镇段河面,拉响生态警钟。(资料图片) 本报北京专电 酿成严重环境污染事件,最后只罚罚款或来个处分就了事。昨日,重 现状 罚款费当排污费 近年来迫于发展经济压力,不论对环境污染与否,一些地方纷纷争上项目。 受各种污染和破坏,我国很多地方生态已经十分脆弱。全国人大不久前调研显示:全国七大水系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多数断面是三、四类水,其中淮河和珠江污染最为严重。 “部分水系一些断面甚至是劣五类水质,不能饮用灌溉。而周围老百姓不能都用纯净水,洗衣甚至做饭都得用这些已被严重污染的水!” 夏之宁称,污染原因虽多,但沿江一些企业超标排放是主要原因。这些排污企业90%都受过处罚,70%属故意排污。 为何排污企业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夏认为,其重要原因是他们根本没想治理。投入的治污设备可能要花大量经费,缴纳排污费相对划算一点。“面对排污指责,一些企业甚至说‘缴了排污费就该排污’。根本不去想办法治理或减少排污。” 夏之宁认为,虽然对排污企业罚款多,行政处分多,但刑事处理却很少,触及不到企业根本利益,污染排放照旧。 原因 地方保护主义作怪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为何很少追究?夏之宁说,这与当地部门观念有关。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当作企业生产行为,由环保部门检查了事。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律不完善。“如公共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如何界定?污染了一条江河能否算重大损失?” 另一个问题是,公安机关必须借助于环保部门的调查结果,来认定重大环境污染。但具体执行中,通常是在环保这个环节就被打住了。此外,该规定没有区分故意排污和过失排污。将两种性质的排污行为圈定在一个法定刑幅度内,显然不科学。 而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认为,有法难依的另一个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作怪。 “由于企业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并解决了部分人就业问题,有关部门就手软了。一旦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法人就要进监狱,企业发展能不受影响吗?” 对策 刑法增设环境犯罪专章 陈忠林认为,要改变部分地方以环境污染来追求经济发展的做法,不但要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法规,还要改变当前不合理的政绩评价方式,将环境污染破坏与当地官员“乌纱帽”联系在一起。 夏之宁认为,现有刑法规定已不能有效防止和打击污染环境的各种犯罪行为。因此,应将更多污染环境行为上升到“犯罪行为”加以处罚,才能有效遏制。 他建议,在刑法修改过程中,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章中增设环境犯罪专章,除现行刑法环境犯罪外,增设一些新罪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破坏生态环境建设罪等,以发挥环境刑事立法在司法适用中的作用。 记者朱明跃李伟曹阳/文史宗伟/图网络编辑:李平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