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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艺术家裸体,是艺术还是淫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14:32 云网

  作者:王琳

  这个假期“裸体秀”比往年似乎多了些,先是在皇城北京有“诗人”脱去底裤秀出“真我”,又见六朝古都南京上演了一场“精彩的人体艺术彩绘表演”。前者据称被主办方喝止,后者则“吸引了许多游客前来观看”。

  当然,所举的这些例子都是艺术家们的艺术行为。经验人士告诉我们,如今脑子里若没多少艺术细胞,我们最好不要轻易去指责那些伟大或不伟大的“作品”,以免被人嘲讽“你土得掉渣”。想这裸体艺术,早在古希腊就曾辉煌一时,西方文艺复兴时期更俨然是中流砥柱,要追溯起历史来,也可称“源远流长”了。国人之含蓄或曰伪善,自不应作为否定裸体艺术的理由。事实上,“人体彩绘”作为商家的惯用促销手段已频繁于各大城市显现,一些旅游景点也将这一档“节目”作为日常性的“产品”,呈献给游客。在这个日渐开放和宽容的社会和时代面前,作为“彩绘”的人体艺术已经被悄然接纳了。

  至于时装表演中的袒胸露乳更不鲜见,只不过这些表演通常票价不菲,在很大意义上属于“上流有产阶级”的玩物,因而于这个小圈子中流传的“准人体表演”,是毋庸担心被非议的。而街头走江湖的所谓草台“歌舞团”所得到的待遇就截然不同了。虽然那些十七八岁的小姑娘并不见得比那些T台上的同龄人穿得更少,但她们却注定是被打击的对象。在执法部门的观念里,似乎你这个售价3元到10元不等的所谓“三点式歌舞表演”,能有何艺术可言呢?就在前几天,福建有个小村来了那么一个“歌舞团”,在村委会的礼堂里跳起了“三点式”,结果舆论大哗,又是停业整顿,又是行政处罚,公安、文体、工商等相关部门高调介入,一幅鸡飞狗跳、草木皆兵的图景。

  我对裸体并不感冒,也不热衷。我只是觉得,如果裸体是艺术,那就不应该有城乡之别,或贵贱之分。时装表演和大篷歌舞,是当今的城市和农村再常见不过的两种文娱活动,而执法机关对这两种“裸体”的待遇却截然有别。我们能够宽容袒胸露乳的T台走秀,为什么就不能宽容走江湖的三点式歌舞——不错,这些草台班子大多没有正规演出手续,但问题是,我们的政策并不给它们正规手续。当我们在制度和观念都不认可“穷人的裸体”(哪怕是“三点式”的裸体)时,又怎么能期待那些讨生活的江湖歌舞团申请合法的演出手续?

  当然,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裸体”,是可以有个“说法”的。去年通过并已正式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就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闯江湖的草台姐妹们面对广大“热情的观众”大跳“三点式”,自然涉嫌“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将之法办于法有据。在“法治”的要义之下,公安、工商、文体等部门介入调查,均无不妥。但反过来想一想,那诗人面对百余位观众来了场“裸体突袭”,难道就不是“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那些一丝不挂的模特在公众场合任由彩绘师在身体上绘出各种图形,难道就不是“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T台上某些遮住了可以不遮的部位却没遮住该遮的部位的模特,难道就不是“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如果对“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进行处罚是有法可依的话,我们的执法机关可做到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请不要告诉我,艺术家的裸体就是艺术,而平民的裸体就是淫荡;请不要告诉我,票价5000一张的就叫艺术,票价5元一张就是淫秽。

  请用“法律”,而不要用“艺术”来说服我。如果裸体是权利,那么裸体应该是所有人的权利;如果在公共场所不裸体是义务,那么不裸体应该是所有人的义务。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一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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