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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万元开支该不该还

数十万元开支该不该还
2018年07月04日 06:56 湖南日报
原标题:数十万元开支该不该还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王球 曾妍

    相遇    

    一朝相遇,如胶似漆。

    1968年出生的刘女士是长沙市雨花区人,2015年4月离异;1986年出生的李先生是郴州市桂阳县人,未婚。双方通过某社交网络平台相识、交往后,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生活。

    同居期间,刘女士出资17048元为李先生购买金项链一条;李先生到上海参加技术培训,刘女士出资3万元;2015年8月1日,李先生购买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刘女士出资139000元,该车登记所有权人为李先生。

    2015年11月17日,李先生与桂阳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得商品房一套,李先生用刘女士的农业银行卡贷款12万元。2016年1月17日,李先生在刘女士处借款7000元。

    同居一段时间后,双方均无意再进一步发展。2016年2月,双方解除同居关系。2016年8月10日,李先生结婚组成家庭。李先生将所购汽车转让给他人。

      相争

    一朝分手,形同陌路。

    刘女士把李先生告上法庭,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李先生偿还她借款7000元,返还价值17048元的金项链一条;判令李先生支付刘女士为其垫付的培训费用3万元;确认大众牌小汽车所有权归刘女士所有,由李先生予以返还。如不能返还,则由李先生支付刘女士该车的全部费用149000元;确认刘女士享有位于桂阳县某处的那套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

    庭审中,刘女士又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李先生返还财产共计375048元。变更事实和理由:刘女士与李先生系恋爱、同居关系,经过了近9个月时间的同居,双方均无意再进一步发展,遂于2016年2月解除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所购置的汽车、房屋以及大额支出等,均由刘女士先期举债,后期由刘女士单独还债,李先生未尽丁点义务。

    李先生辩称,与刘女士恋爱期间没有骗她的钱,刘女士要求他偿还375048元属于同居期间的正常开支。他和刘女士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所有的钱财物品都是刘女士自愿赠与他的。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判决

    麻纱之事,法庭来断。

    今年6月上旬,桂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在同居期间,原告给付被告财物的金额为多少,是什么法律关系,该财物是否应予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女士系离异,被告李先生乃未婚,双方通过网络交流交往并同居生活,且被告李先生在庭审中陈述“因原告是富婆,且比他大十多岁,结婚是不现实的,常人看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为此,可以认定被告李先生与原告刘女士交往恋爱同居并非属于正常的恋爱关系,而是借恋爱关系索取财物,此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性道德,为此,被告李先生辩称原告刘女士所有给付的财物全属赠予行为,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双方交往的时间及给付金钱的多少,法院认为,原告刘女士出资17048元为被告李先生购买的金项链及出资3万元用于被告李先生到上海参加技术培训属赠予法律关系,系正常的恋爱交往关系,该款可不予返还;原告刘女士出资139000元为被告李先生购买车辆,李先生用原告刘女士的农业银行卡贷款12万元购买商品房并非刘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款应予返还。被告李先生在原告刘女士处借款7000元有被告书写的借条及被告的自认予以确认,该款应予以偿还。

    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李先生返还原告刘女士财产价值人民币259000元;由李先生偿还刘女士借款7000元;驳回刘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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