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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阳:处级女干部延迟退休条款早该删除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06日09:27   珠江晚报

  作者:晏阳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修订后的草案中,“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实现男女平等”条款被删除。(见昨日 《新京报》)

  实际上,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男女退休年龄的规定 (女性干部55岁退休,女工人50岁退休,男性相对应则为60岁和55岁退休),已然很不公平,一方面涉嫌性别歧视女性退休年龄早于男性5年,另一方面涉嫌身份歧视干部退休年龄比工人晚5年。这两个方面的不公平,近年来越来越多地遭到社会诟病,在此情况下,如果将女性处级干部的退休年龄再延长5年,那么结果便是,女性处级干部与男干部的退休年龄“公平”了,但其与女工人的退休年龄差距却被拉大到10岁。消除了涉及少部分女性的性别歧视,却是以强化更大范围的身份歧视为代价,消除了一种不公平,却制造了另一种更大的不公平,此乃立法之大忌。

  当然,有些人会辩称,让女性处级干部延迟退休,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余热,多为人民服务几年。这种说法冠冕堂皇,其实谁都知道,很多女性处级干部希望晚点退休,更多的是对权力、位子、官帽、待遇恋恋不舍,其出发点并非“多为人民服务几年”。这是一种让人无奈的社会现实,这种社会现实不仅为普通百姓所洞悉,立法者也了然于胸,而立法是要贴近现实的,脱离社会现实而立法,同样为立法之大忌。

  更重要的是,“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这一条款,是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而法律法规作为最普适的社会规则,不适宜为少数人谋利益,立法的着眼点应当是尽量消除特殊群体、特殊利益,从而让所有公民在各个领域、各种利益分配中尽可能实现 “人人平等”。也就是说,立法作为一种利益调整和分配,其主旨应当是消除特殊利益群体,而不是培育特殊利益群体。

  从以上三个方面看,“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这一条款被删除,虽不符合一些人 (特别是女性领导干部和女性知识分子)的意愿,却符合公平公正的立法原则,相信也符合大多数普通百姓的意愿。

  对于退休年龄问题,我的意见是,可以通过全国性立法,全面消除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性别不公、身份不公,实行男女同龄退休、干部与工人同龄退休;出于对女性权益的倾斜性保护,可以允许女性自愿选择提前若干年退休,以便更早地享受养老待遇。除此而外,任何为了消除一种不公平而制造另一种不公平,任何在 “差别”中进一步制造新的“差别”的立法主张,也许都是不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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