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王琳:株洲不能把赔偿和奖励混为一谈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1日08:37  新京报

  作者:王琳

  株洲“5·17”事件后,对遇难者家属实行限时火化遗体。基于遇难者家属的实际困难,先行垫付赔偿金值得肯定。但是,若政府迫不及待地限时,并以重金诱惑,这实则更易引起公众的合理怀疑。

  株洲桥塌,举国关注。搜救虽已结束,善后才刚刚开始。责任人要受到追究,遇难者及其家属应得到赔偿。于问责上,据说多名责任人已被警方控制,相信不久就会有进一步的消息。至于赔偿,向来是善后的重中之重。

  最新的消息是,遇难者家属在20日零时前,听从安排火化遗体的,将获得40万元的赔偿款。截至19日晚11时,至少有5个遇难者的家属与当地政府签订了相关协议,并领取到了40万元的赔偿款。据悉,当地政府还强硬要求,遇难者遗体必须在20日零时前完成火化,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5月20日人民网)

  近年来,重大安全事故的问责较之其他领域中的问责,要更具实质性。因此,在一些重大安全事故中,地方政府的赔偿开始主动积极起来。而且在赔偿标准上,一改几年前极低的数额赔偿,20万元成了一个新的底线标准。这次株洲市也是先提出了20万元的“通行赔偿额”,后又追加20万元鼓励遇难者家属与政府签订协议,迅速火化亲人遗体。

  但问题就在这里。赔偿是由责任而起,或是侵权责任,或是国家责任。在株洲塌桥事件中,政府当然有责任,却又并非应负担全部责任。在责任未明之前,政府基于遇难者家属的实际困难,先行垫付赔偿金以供遇难者善后之用,是值得肯定的。若超出了垫付的范围,就变得可疑起来。赔偿不是奖励,不能说谁家听政府的话,就多给20万;谁家要是不听话,就少给20万。遇难者家属是否和政府签订协议,以及何时完成遇难亲人的遗体火化,跟赔偿完全是两回事。

  从权利的角度看,何时火化亲人遗体,是遇难者家属的私事。对私权利而言,只要不违背法律上明文规定的禁止性条款,政府就无权对公民的私行为说不。若政府迫不及待想要遇难者家属火化亲人遗体,并以重金诱惑,这实则更易引起公众的合理怀疑。比如,是不是现行公开的遇难数据还存在不实的情况,因此需要尽早“焚尸灭迹”?

  从权力的角度看,强行要求火化和追加赔偿都不应成为公事。株洲方面也已经承认,这20万或40万赔偿只是“垫付”。既是“垫付”,就不应是最终赔偿。因为政府无法替代真正的责任人来与遇难者家属进行赔偿谈判,甚至签订赔偿协议。严格说来,家属与当地政府签订的赔偿协议,是无效协议。政府并非适格的协议当事人,政府也无权替真正的责任人“埋单”———不管是给的更多还是给的更少。而且,地方政府本身是非营利机构,其正常运转全赖纳税人的“税”与“费”。拿财政公帑为责任者息事宁人,在程序上难免引起公众的诟病。

  □王琳(学者)


Powered By Google

更多关于 株洲 赔偿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