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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国安:高中体育奖励不可抵扣胡斌飙车之罪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7日08:26  扬子晚报

  作者:殷国安

  杭州飙车案昨天在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7月16日《扬子晚报》)。

  这次审判,最大的争议还在罪名,显然“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不会让饱受“70码”之气的舆论满意。但是更有意思的是庭审中辩护律师的话。他在为胡斌作从轻处罚的辩护时讲了这样几点理由:胡斌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态度好,积极进行赔偿,以及在中学期间得到过篮球比赛、足球比赛的奖励等,因此为他作了从轻处罚的辩护。

  “积极进行赔偿”可能是真的,113万已经赔了。“认罪态度好”却是假的,就在庭审时胡斌否认飙车,公诉人认为其认罪态度不好,不能从轻处罚。

  最可笑的是,律师连“在中学期间得到过篮球比赛、足球比赛的奖励”也作为从轻处罚的根据,这就太不像话了。就我们理解,是从轻处罚还是从重处罚,只与犯罪分子的态度有关,包括自己的认罪程度以及挽回损失的悔罪行为,而与自己取得的成绩和立下的功劳无关。许多腐败分子在很长时间里确实曾经为人民做过许多有益的事,但当犯罪之后,只能按律论罪,“功不抵过”。话再说回头,即使一个犯罪分子可以以功抵过,也不可能拿中学期间得到过篮球比赛、足球比赛的奖励,作为从宽处理的根据。

  如果这样的逻辑成立,我们真要把自己从小学到大学得过的一切奖状保存好,将来万一犯罪了,腐败了,可以把这些奖状捧到法庭上,换一个宽大处理。或者刑法就要规定,几张奖状抵一年徒刑了吧?噢,想起来了,连幼儿园时得的小红花也不要丢了,尽量保存好,说不定也能派上用场呢。

  法律就是法律,请让所谓的“人情”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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