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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钧:新农合的报销标准应以医药费为基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7日10:42  南方都市报

  作者:唐钧

  据媒体报道,“卫生部官员表示:明年后年如果新农合筹资水平达到150元,就力争使农民看病,特别是住院部分能够报销一半。”这对8.2亿参合农民来说,肯定是个利好消息。然而,我们应该注意到,“能够报销一半”的说法,显然与前几日“报销最高限额”的规定是有差别的。

  笔者日前曾对新农合的“报销最高限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的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这样的政策思路似有不妥之处。因为按“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国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要相差数倍。如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08年,全国排序第一的上海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是排序倒数第一的甘肃的4.36倍。假如两个农民,一个在上海,一个在甘肃,患同一种病,报销的医药费都可以达到“报销最高限额”,但实际报销下来的费用却相差4.36倍,上海可以报销60867.72元,而甘肃则仅有13973.52元。试想,当“基本药品”的价格在全国都受到控制之后,如果在上海和甘肃看同一种病医药费用还相差这么多,恐怕就不正常了。由于投入有多有少,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有些差别是可以理解的,但差距太大就不合适了。因为新农合的目标应该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而这样的政策思路无疑又在拉大贫富差距。

  于是,有学生向笔者提问,问题出在哪里?问题就出在计算“报销最高限额”的参照物或基准找错了。近年来出台的很多政策,都有以“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N倍计算的说法。譬如,《国家赔偿法》规定,“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又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这些法规为什么要与“平均工资”和“平均收入”挂钩呢?这是因为这些赔偿都是与其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用相关的,而在当代社会里,基本生活费用显然离不开工资和收入。正因为如此,最近出台的新农保因为也与参保人老年时的基本生活费用相关,所以缴费也是“以当地县级行政区上一年农民人均收入为缴费基数”。

  但是,如果我们涉及政策时,思路停滞在这个“思维定式”上,就会出现问题了。新农合涉及的并不是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而是医疗保障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政策的结果--“报销”是与医药费直接相关的。生活费与医疗费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稳定的、比较容易预期的;后者则是不稳定的,比较难以预期的。现在用一种静态的标准--“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来应对一种动态的风险,所以不科学、不合理的隐患就埋下了。

  卫生部官员所说的“能够报销一半”,还有前几天所说的到2014年能够报销七成,这都是以医药费为基准的,这样的说法应该更加得人心。不知道为什么单单在那个文件里变了。当然,上述“一半”或“七成”应该是一个公众普遍能够享受的报销比例,要是按全国的宏观数据来计算“成色”,那或许又要考虑其合理性了。

  (作者系中国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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