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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烈山:宽大醉酒驾驶是反人性的人性化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8日08:26  东方早报

  作者:鄢烈山 

  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是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照最高法院2000年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死1人,负全责,但只要不逃跑,最高也就判三年徒刑;交通肇事,死亡2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也不逃跑,依法最多判七年徒刑(收监后当然还可依法减刑),只有逃逸致人死亡,才会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遗弃,致死或致残,这时性质就变了,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中国迅速进入汽车时代后,血淋淋的现实警醒人们,这样的刑罚可能太轻,以致各路“马路杀手”(有走后门或凭特权搞到驾照的,有超速飙车的,有酒后驾车的,等等)草菅人命,被逮住则大言不惭地说,“不就是罚款、赔钱吗?”或“(拘役)就当放假!”  

  据报道,曾经产生强烈社会反响的杭州“5·7”飙车案,本月15日在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西湖区检察院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胡斌提起公诉,被告及其律师对此罪名当然没有异议。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应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据现行刑法,也可认定“交通肇事罪”,即便把胡斌驾驶非法改装车辆、飙车、严重超速等行为认定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对其从重处罚——也就是最多判七年。

  就笔者本人的感受和期望来讲,闹市飙车、多次飙车,恐怕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惩治,最高可判死刑,因为这种飙车与酒后驾车一样,属明知可能造成致人死伤的后果还要放任自己,可算有杀人的“间接故意”。如果问,驾车的人即便不把别人的命当回事,对自己的生命总是会珍惜的吧?一旦出车祸,他自己就会有生命危险,所以他应该会尽量避免出车祸。但是须知,一、驾车人是坐在铁壳里,有安全带和安全气囊,路上行人、骑车人是肉身当之,风险不对等;二、在当下中国,某些开车的人,自信到了自负,甚至蔑视法律的地步,他们“有关系”或“不差钱”!

  翻开各地的都市报,酒后驾车致人死伤的案件接连不断。

  最惨的是今年6月30日,南京市江宁区一个叫张明宝的包工头醉酒驾车造成5死4伤,处理事故的交警在现场看到一个孕妇腹内的胎儿被撞出子宫外,血流满地,忍不住为之流泪。南京市警方随后开展专项行动,2天时间就查获酒后驾驶行为297起,其中醉酒驾驶39起,拘留21人。可是,7月3日南京又发生一个叫刘伟的男子醉酒驾车,连撞4人(包括3个中学生)的车祸。与此同时,我所在的广州也连续发生三起酒后驾车死伤案,包括一个民警凌晨醉酒驾车撞死了人。

  因此,不少人呼吁借鉴海外一些国家处理酒后驾车的法规,严惩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径。本人写过一篇文章《像反恐一样反酒后驾车》说:扬言将炸药带上飞机或放在公共场所,就要被刑拘;为什么酒后驾车,不可以一经发现就关起来并吊销驾照,让他钱再多、后台再硬,也不敢放肆?这篇文章的观点在凤凰博客贴出后,16名跟帖网友罕见地一致表示强烈支持。

  忽见7月15日广州媒体刊出的写深圳市交警改革的报道《醉驾态度好 最低拘三天》,我真是莫名惊诧。报道说:“过去,所有醉酒驾驶的机动车驾驶人都会被行政拘留15天。这一铁打的标准在近日发生了悄然变化,深圳市交警部门依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醉酒驾驶的拘留时限作出相应调整,最低只拘留3天。”且不说根据“态度”好坏施罚给交警增加自由裁量权,会不会滋生徇私枉法的腐败,其从总体上宽大了对醉酒驾车的惩罚,是毫无疑义的。

  这样做是不是因为醉酒驾车的太多,拘留所不够用,或交警部门想减少拘留开支,我说不准;但我敢肯定,深圳酒后驾车者决不罕见(报道也有证实),深圳市民也有“贪生怕死”的本能。

  据深圳市交警局机动大队大队长冯新毅介绍:“新的规定缩短了拘留时限,虽然最低只有3天,但是与15天达到的效果是一致的。”这很像喝高了说胡话。如果此言成立,何不把所有的拘留时间和有期徒刑年限都缩短,让违法犯罪者稍微体会一下失去自由的滋味就够了呢?

  说什么这样做是“为了让执法更加人性化”,并引一个醉驾司机父母打电话对“交警部门的人性化执法表示感谢”来证明其效果。这真可笑,令我想起黄永玉的漫画配话,小老鼠说:“我虽然长得丑,可我妈妈喜欢我!”

  宽容醉驾哪是什么“人性化执法”,分明是反人性!因为人的本性是乐生恶死的,安全是人的基本需求,政府有责任为公众提供“免于恐惧”的社会秩序,而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就是为全体公民提供“安全”和“秩序”这样的公共产品。交警舍此谈什么“人性化执法”,至少是本末倒置。   (作者系《南方周末》高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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