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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大焕:山西襄汾溃坝的遇难者还睁着眼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0日07:33  东方早报

  作者:童大焕 

  日前,新华社报道说,山西襄汾县原县委书记亢海银、县长李学俊等10名公职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这是去年9月8日发生的襄汾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处理的最新进展。那次事故迄今已查实造成276人死亡、33人受伤。

  去年9月14日新华社记者发自襄汾的报道称:“连日来,新华社记者在(襄汾)事故现场遇到许多官员、搜救人员以及遇难者家属。提起这场惨剧,他们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不是天灾,这是人祸!’” “当地人说,这座尾矿库的安全隐患,连一个普通村民都能看得出来……但他们就是置之不理。”

  今天,“他们”为什么对人命关天的事置之不理的真相已经大白,那是因为有地方主政人员受贿,使权力沦为不法商人的保护伞。围绕襄汾溃坝事故已有两批、共30名官员被起诉,其中有17人已被一审判刑。先后任山西省汾西、浮山、襄汾县委书记的亢海银,曾任山西省隰县、襄汾县县长的李学俊,两人都涉三项罪名: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我突然想起了十年前的重庆綦江垮桥案。1999年1月4日18时50分,建成不足三年的重庆綦江步行虹桥因严重质量问题突然整体垮塌,造成死40人、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时任綦江县委副书记的林世元,因在垮桥案中受贿11万多元,一审被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1999年12月1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因林世元举报原綦江县委书记张开科有功,而改判其为死刑缓期执行。

  后来,林世元之外,原县委书记张开科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被以玩忽职守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的当地官员包括原綦江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张基碧、原重庆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赵祥忠等人,刑期三到六年不等。

  当时人们“庆幸”林世元“幸亏”受贿11万元,刚好迈过个人贪污(或受贿)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且没收财产”的“死刑”坎,否则那40条冤魂就白死了。而若没有死刑判决,也不会有后来的林世元保命心切供出县委书记。

  当时的法院判决,是基于林世元等人的受贿行为造成了特别严重的人员伤亡的后果。那么如今,山西襄汾溃坝事件中的受贿人,造成了死亡人数近7倍于重庆綦江垮桥案的严重后果,会不会有人也因此承担死刑、死缓或无期徒刑的法律责任呢?如果只以孤立的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相关责任人论处,而无视造成276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是否对林世元们不公平,对遇难者及其家人不公平,对天下苍生也不公平?!

  再联想到轰动一时的去年“7·19”云南孟连群体性冲突事件,该事件直接导致2名村民死亡。如今,此案也已查明原因:孟连县原县委书记胡文彬,和曾任孟连县长、县委书记、普洱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普洱市市长助理的刀立富都涉嫌受贿。

  《中国青年报》去年9月17日报道说:“6月14日,普洱市公安局又向省公安厅书面请示跨县调动400名警察到孟连,省政法委、公安厅明确否定了这一请求。然而,7月2日的普洱市委常委会依然决定打击孟连农村黑恶势力,跨县调警之事不再向省里报告。11日,市公安局调动的警力向孟连集结……”这一做法最终导致孟连“7·19事件”的爆发。

  胡、刀等人为什么诬陷维权的群众是“黑恶势力”,并一意孤行动用警力对付胶农?“用公诉人的一句话来说:刘宏是“7·19”孟连事件的关键人物”。今年44岁的刘宏案发前任孟连县民政局局长,曾任孟连县财政局局长,这只硕鼠涉嫌贪污公款2005.94万元,而2008年孟连县的地方财政收入一年才3598万元。

  这些不法贪官为了一己之利,不惜令执政党的权力在当地“沦陷”;他们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动用国家暴力机器对付手无寸铁的村民,直接导致人员伤亡,且给政府信誉带来极大损失。

  綦江垮桥案也好,襄汾溃坝案也罢,对责任人而言都还可算是“无心之失”,至多是“明知有危险而放任”的间接故意,而云南孟连案中的主要责任人对人命的伤亡犯有直接故意的罪行。如果对孟连案的主要责任人仅以受贿罪论处,而无视其行为的严重后果,公平吗?

  在天堂,山西襄汾溃坝事故的遇难者正睁着眼睛看!在天堂,重庆綦江垮桥案的遇难者正睁着眼睛看!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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