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教育还是刑罚——我国劳教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主持: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主讲: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
点评:王公义(司法部研究室主任、司法研究所所长)
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浦志强(著名律师)
何雪峰(《南方都市报》评论部副主任)
时间:10月18日下午2点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蓟门桥校区教学楼319
主持人:尊敬的嘉宾、各位同学、各位朋友大家下午!欢迎大家光临蓟门决策第42期,蓟门决策由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新浪网、《南方都市报》、《县市瞭望》杂志联合举办的一个对中国现实各方面问题进行研讨的专业性论坛。今天研讨的话题是“教育还是刑罚——我国劳教制度的问题与对策”。下面我介绍一下今天的嘉宾,因为这个题目比较敏感,所以今天请的都是体制内健康力量的教授。
主讲嘉宾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他是我的导师,按照卫生部发言人的语气应该是“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是任何人不能否认的事实。”姜老师讲话的特点是湖南话比较重,曾经一次开研讨会时烟台大学前校长郭明瑞是山东话,没有任何一个人听得懂,姜明安教授着急说他的普通话不行,我来给他翻译一下,结果我们全都没听懂。
评论嘉宾是司法部研究室主任、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教授,大家欢迎,他不仅是司法部的研究室主任,还是《中国司法》总编辑,中国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以及北京大学客座加收,对劳教制度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第三位嘉宾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莫于川教授,大家欢迎!他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国家行政学院司法部兼职教授。
第四位嘉宾是浦志强律师,浦志强律师是体制内的健康力量还是体制外的健康力量不是很明确,但我看他最近转型了,南都周刊有一个专访——《哈儿律师浦志强》,对他做了全面的采访。这些年来浦律师为维权做了很多,我微博上说“老浦这些年不容易。”但他有一个特点是就案件谈案件,很少涉及政治,所以我们认为他是健康力量。
第五位嘉宾是《南方都市报》评论部副主任,《中国财富》执行总编何雪峰。
按照论坛的既定程序,首先由我就这次会议的背景给大家介绍一下,以便大家在座听众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最近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负责人姜伟明确提出:改革劳教制度已成共识。因为有他的这番话,所以才敢开今天这样的研讨会。
回顾一下历史,劳教制度从肃反时期开始劳动教养,1950年肃反时就开始,195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诉请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当时基于政权的稳定进行考虑,对于政治上不能留用、放在社会上不可靠,增加失业的一些人给他们劳动教养,集中起来给国家做工,国家给一定的工资。1957年右派成主要劳教对象,其中552877位知识分子划为“右派”,占全国500万知识分子的11%以上。就安徽来说,3万多人被打成右派,除187人外,其余都送到劳改、劳教场所改造。当时的劳教比较少,一般是劳教。确立时期是反右时期的劳动教养,1957年全国人大有一个《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1958年全国建100多处劳教所,那时间除了大炼钢铁,还有一个大办劳教所,一年就建了一百多所,县办、市里办各地都办。1960年劳教人员达到49万。文革期间终止了劳教,将劳教人员一部分释放,一部分转移,还有一部分直接送到监狱。恢复时期是1979年—1989年6月,当时很多人建议废除劳教,但委员长彭真说说“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一个都不能丢。”
劳教教养是一个框,什么东西都往里装。大家知道唐慧案,她的女儿被逼卖淫后,公安一直抓犯罪分子,其母多年上访,结果被劳教。第二个是异质思维式劳教——重庆“一砣屎”案,网名方竹笋(名方洪)在微博上说“勃起来窝了一驼屎,叫王立军吃,王立军把这驼屎端给检察院吃,检察院端给法院吃,法院端给李庄律师吃,李庄说,这驼屎太臭了,谁窝的,谁自己吃。”结果他被劳教。最近争议最大的是任建宇村官,这个村官在网上发了100多条负面信息,被重庆市判劳教两年。具王公义的说法,目前全国被劳教人员约26万人,其中戒毒人员有20多万。于建嵘教授认为如果不废除劳教制度,将严重影响政治后果。国外也有一些处分,就不一一介绍了。下面有请主讲嘉宾姜明安教授,大家欢迎!
姜明安:各位同学、各位老师下午好!今天下午来是防灾的,何老师请演讲请过我两次,我都没来,今天是主办方迁就我,非常感谢。昨天我听莫教授说,正好有这个机会就来法学院讲一下,对劳教制度我没有专门研究,但我看名单有王所长以及律师,所以今天来是一个学习的机会。另外我也参加了一些讨论,但没有其他各位做得那么专业。
今天我讲三个问题:一是讲劳教制度的历史沿革,这是一个客观的情况介绍;二是讲一下劳教制度的历史功过,即它的正面作用、负面作用做一个评价;三是劳教制度的改革方向,这是我个人的一些建议与意见。今天下午主要讨论这三个问题。
一、劳教制度的历史沿革
刚才何兵已经把简单的脉络说了一下,但我觉得搞法律的人要有清晰的脉络,我手上的六个文件是历史文件:一是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这是中共中央的一个文件;二是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三是1979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也是中国人大常委批准的;四是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未经过人大常委批准;五是1982年1月21日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个文件由公安部发布,但是经过国务院的;六是2002年4月12日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我这些话是有根据的,这6个文件在网上都有,可以打印出来,不是我们自己所想象的。
第一个文件,中共中央的指示(55年的文件)是草拟的,背景是在国家机关进行肃反,反革命分子、一些坏份子。50年代中国政权建立不久,有一些过去国民党的人民,有一些确实是反革命分子、思想反动分子,以这样的方式清理出来,不过分几种情况:一种是判刑,一种是自己坦白,如果表现好就留用,第三种是留用不合适就进行劳教。
一些高级技术人员是反革命坏分子是怎么处理的?他们想了四种办法:第一,一部分确实有本事,有真才实学的人,这部分人即使是坏分子仍继续用,这是高级知识分子;另一部分人在社会上很有名望,不敢劳教,而是继续用。第二,普通高级知识分子,没有太大名望,比如我们,这些人如果有技术(无名望),但挺坏的、挺反动的,给他判刑,但还继续使用他。第三,确实有技术,但没有大名望,这些人在政治上反动也留下来。第四,没有真才实学,属假冒伪劣的知识分子进行劳教。第7条规定了4种处理办法,是对知识分子名望不大的、本事不大的,思想反动的,就对他进行劳教,被划为“右派”是根据这一款来的,以这个进行劳教。但像钱学森那种大知识分子绝对不会被劳教。
当时确定劳教主要是两个,一个是解决安置就业问题,这部分知识分子既不能去劳改,留下来又没有太大用处,到外面什么也不会,擦鞋不会擦,也不会耕地,而且老家没什么人,怎么办?不能到社会上祸害,所以干脆被劳教,这是解决安置、就业的问题,这是主要功能与目的。另一个是教育、改造的问题。
第二个文件,即1957年的文件经过人大常委批准,“批准”的是法律还是法规、规范性文件?过去凡是全国人大批准的视为法律,国务院批准的视为行政法规,后来立法环境不一样,所以不能说这个是法律,也不能说是法规。57年的文件比55年的文件扩大一个范围,即“游手好闲、违法乱纪、不务正业有劳动力的人。”57年文件规定了4种人应劳教:一是不务正业的、有流氓行为的、盗窃诈骗的、违反治安的;二是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三是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能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四是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这一拨人去劳教,比限制目的有一点点变化。还有一个是维护秩序问题,有一定维稳的意味在那里。目的一个是改造,二是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扯皮捣蛋就不行,因为机关秩序没有办法,社会主义建设没有办法发展,不听领导指示,就进行劳教。
第三个文件,即1979年文件的对象有新的,因为是文革以后,执行的是大、中城市。57年国务院补充规定讲的是现在大城市,规定劳动教养期限是1-3年,必要时可以加一年4年。57年增加了监督机构,还成立了一个劳教委员会,劳教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三大部门负责人组织劳教委员会,由他们进行规定。
第四个文件即又增加了对象,比1979年多增加了两种对象:一个是强制劳动,一个是收容审查。第一类强制劳动,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这是轻微违法犯罪的一类。第二类是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进行审查。性质也有了变化,一个是安置、就业,另外一个是社会秩序,这时期还有一个转化的功能。这些违法犯罪不适用刑罚,也不适用行政处罚,是介于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各种犯罪转化,有转化性质。那时候右派、高级知识分子安置就业、改造有整化性质,没有转化。这时期这部分犯罪的性质接近转化。这是80年的文件。
第五个文件,即82年的文件,这时期扩大了十多种,一个是犯罪团伙,但团伙里的分子不构成刑事犯罪,就是团伙的犯罪,比如抢劫、盗窃、杀人放火的分子参加的进行劳教。另外是有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份子,社会秩序、公共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教学科学秩序,这些人也要被劳教。再一个是教唆犯进行劳教。这个规定有一个好处在于有程序性规定,谁来调查、处理,怎么进行管理,世界对劳教制度进行规范化,有69条。但程序主要还是保证劳教管理程序,完全是保证被劳教人的基本程序,比如辩论,主要是基本管理秩序的程序。这里增加了两个东西,一是对象提出“五要,十不准”,有一些比较苛刻,不给你讲话、呼吸。有些很好,比如努力学习政治、学习文化,拥护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一个是教育的对象,一个人可能一辈子在那里劳教,不能被劳教教养的收到劳教所再劳教,无限期的劳教,这个制度由公安部颁布,太过了。如果是农村的,把他送回农村,再调皮捣蛋三年、四年没有改造过来就在那里待一辈子。这个办法有65条。
第六个是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有83条。第2条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公安局(处)设立了劳动教养审批委员。此委员会在公安部,由公安部的法制科科长、法治会的会长组织。若劳教以后,可以由县劳教审批委员会报到市里,地级劳教审批委员会以劳教委员会的名义,实际上把劳教委员会架空了,本来是公安、劳动、民政三家,现在成了他一家,由劳教审批,实际怎么样我不知道,但按文件是如此:由地级审批委员会就可以做出具体政策。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本地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案情,以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名义去做,但三家做的却被一家就干了,以劳教委员会的名义就做了。“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名义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以本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或者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71条)。这把人大规定的东西进行了改变。
对象就更多了,原先是4种人,第二次改成6种人,第三次改成8种人,后来改成33+X,《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有12项,其中第3项规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决定进行劳教。这9条中12项加起来可能有三、四十项。第2项里有“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这是公安部扩大的范围很大,名义上不好意思,结果却就那么做了。我为什么还讲“X”,“X”是有法律关键的其它劳动教养,还有一个“其它”。
当然这个文件有一些好信息:一是增加了询问程序,未成年劳教时自己把他把爸爸妈妈接过来问他是否干了坏事,有一个询问的程序。二是聆询程序,这个程序相当于听证程序,当事人的亲戚、朋友可以旁听,这个程序很好,但实际执行很少,不过程序是有的。三是所外执行制度,某些情况可以在所外进行申辩、询问,可以打个报告,比如“有特殊业务技术专长,确为本单位生产、科研所必需,其单位提出申请的”。何兵是技术骨干,不能关押,应该所外执行。“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确需本人照顾或者扶养的”。这是第54条,主要是党委的技术骨干所外进行,是一个好制度。
如果想了解劳教制度,这6份文件一定要打印出来仔细看,我们报纸、记者讲就跟着讲,搞法律的人一定要有证据,国务院是怎么规定的,人大是怎么批的,公安是怎么规定的,一定要清楚。但看这些就截止了?不是,这些是书面的,实际中不完全是这些东西。实际运作还有更大的扩大,比如有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务,可以无限制解释,扩大范围,信访、申诉、批评政府、批评领导人的,都可以。但现在没有这么写,没有批评政府、批评领导、劳动教养,但可以解释。你讲他违法没有违法,因为有解释可对应。
再是程序,公安部两个规定规范了程序,比如聆询程序、询问程序,但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这不是正当法律程序,但对保护当事人是有好处的。再是劳教的性质、功能、作用在世界上已经发生了变化,我们法律规定是教育、改造,但实际上有两个意思:一是整化,二是维稳。这两个作用已经压过了教育、改造的功能或者作用,如果是进行教育还要去法院吗?改造不是挺好吗?可不完全是,实际上是政化,比行政处罚还真一点,甚至比某些刑罚还要严。
二、劳教制度的功过
“功”是正面作用,“过”是负面作用。“功”有三个:一是维护和巩固行政权。二是解决那些特殊人员的就业问题。这些特殊人员主要是指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人,平时在社会上跑,没有事,给这些人找一个地方进行劳动,这确实好一些,他有口饭吃;三是对防止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有作用,如果对一些人不采取措施,我们的安全、自由、权利没有办法得到保护,但对我们的保护不能以牺牲他们为代价而使我们过得舒服,对那些社会上不务正业的人,让他们去劳动,对我们还是起了一些好作用。
“过”在哪些方面?功有三点,过有四点,功不抵过:一是违法违宪,行政强制只能由法律规定。二是《行政强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姜伟答记者问说是经过人大批准的,但批准的就等于是法律吗?《立法法》规定是制定法律,这是第一;第二,法规规章,规定四种、六、八种、十种,有的规定几十种;还有劳教委员会,自己成立一个劳教审批委员会,审批委员会代替劳教委员会也是批准的,79年文件批了,但80年文件没有批,还是违法的,这些是有问题的,我认为应该删掉。三是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不应该被劳教的劳教了是因为没有正当的法律程序,如果是真正公开报道,当时有政法大学的学生去旁听,那有些事不敢做,现在规定的程序是封闭审查,不是公开审查,没有公开程序,即使没有冤假错案,也损害了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没有正当法律程序很可能造成实体错误,就是实体正确了也损害了程序正确。四是为领导干部滥用权力、实行人治提供了条件和条件,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损害了党和政府的执政基础。因为有这些制度,一些想搞人治的领导看你不顺眼就找一条罪按在你的头上,如果没有这样的制度就没有办法,可现在有这样的制度,就把你进行劳教,所以给一些坏领导提供了机会,如此损害了人民真正的权利。这个制度进行改变,会有利于社会、有利于国家,有利于党的领导。这是三个“功”、四个“过”。
三、劳教制度的改革方向
主要有三条:第一条是废除劳教制度。废除的理由很充分,治安处罚是1—15天,管制是3—6个月,要么搞治安处罚,要么搞其它,何必搞个劳教?合理现象也有问题,先错就罚。还有未成年的青少年犯罪,14岁犯大罪的,这些人靠刑罚解决,性质不一样。
第二条是搞“保安处分”法。对保安处分我进行考察,首先是对象比较多:一个是精神病,还有是一种酒鬼,另外是吸毒,还有发病的、骂人的,这些人是保安处分。我们劳教有些实行“保安处分”法,但保安处分大。“保安处分”代替劳动教养我也不赞成。 我个人的意见是改造重构(不是废除):一是目的和功能改造成不是进行维稳的,而非把它作为维稳为首的,主要功能是矫治、改造。至于维稳、维护秩序也有功能,但是作为第二位的,第一位是改造、矫治。二是对象,我做了三个区别:把无理取闹、有乱秩序、扰乱公共秩序进行再区别,给一些领导借口,就把一些人搞去劳教,这点我建议去掉;另外是吸食毒品、卖淫的;三是反党、反革命,危害国家安宁的。三是劳教制度应该向司法和准司法方向进行改变,不是由公安机关自己给自己判,法院审案要公开,记者可以采访,双方可辩论,正当法律程序在司法中、准司法中是最重要的,最关键的是要把程序改好,一定要司法程序。四是合适,既有集中又有分散。
第三条给他救济途径,使他有个地方申诉,如果不解决,可以行政诉讼,所以两个途径,一个是可以决定我可以解决,二是把我关起来,可以诉讼复议,现在是没有的,我不主张完全废除,也不主张用保安处分取代劳教制度,而且劳动教养的名称不好听,问题也不是大,只要把我刚才讲的改过来,如果大家不喜欢这个名字,改成“违法行为矫治法”可能也是一个方向,但更重要的是程序应该向司法、准司法方向发展。我可能超过时间,耽误大家的时间,对不起。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