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公义:我国劳教人员数量为6万余人

2012年10月21日22:57  新浪公益

  主持人:刚才姜老师用一个多小时把制度的演变和功过讲得比较清楚,我想大家听得也比较辛苦,想想我这个博士听了3年容易吗?姜老师的意思比较明显,目前来看过大于功,有三个必要性,有四个问题,他的意思是完善它、修改它。

  姜明安:不是完善它,是改造它、重构它。

  主持人:这和马怀德的意思一样,马老师发了一个微博说:关键的问题不是斧头的问题,而是控制住拿斧子那只手的问题。姜老师说保留不能让我信服,第一您说劳教比派出所好,为什么,因为老婆可以去看一看,过夫妻生活。但这个问题不是要改造劳教所,而是把监狱、看守所更加人性化,也就是说监狱、看守所让夫妻同居是非常正常的。

  姜明安:给劳改犯工资。

  主持人:这是必须的,我去瑞典监狱,他们监狱的犯人一个月有4000克朗(相当于人民币4000多块钱),还管吃住,所以毕业找不到工作可以进去。而且在瑞典如果爱人过来后肯定给你一个单间,所以我认为姜老师的观点不能成立。第二,从去年来看,如果王老师的数据是正确的,劳教人员有6万,废除卖淫嫖娼(我个人认为是合法化的、赌博也合法化),还有多少人会被劳教?第三,您既然讲用司法程序,为什么不修改《治安管理法》,把我们现在认为还是需要劳教的人在《治安管理法》里进行解决,修改《刑法》,把犯罪扩大一点,我们已经有了《行政诉讼》、《治安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还有什么必要再搞一套?下面有请司法部王公义王主任做点评,大家欢迎!

  王公义:谢谢何兵教授请我来,姜教授把劳教制度讲得比较详细,我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兼职教授,十年了,但每上过一次课,开过若干次的会议,今天这样的会议参加得比较多,政法大学安排讲座每次因为我的原因将时间错开,十年时间发了三次聘书,但外面人根本不知道我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兼职教授,我自己也没进过。今天来到政法大学很亲切、高兴。姜老师把劳教制度讲得非常全面,把六个主要文件翻出来,重要条款逐条讲,这是我听见学者里讲得最全面的一次,正面讲、反面讲,好处三条、负面讲四条,分析了历史发展现状、未来,都讲得很好。劳教制度是一个特别复杂的制度,姜老师在这方面的研究很深,我在司法部管劳教,劳教执行,不管规定,司法部文件有多少?我管18项工作,每一项参与,公检法底下的专业也参与,法律研究方面我至少能渗透20个领域以上,但网上发我评论最多的是劳教,而我最不愿意的说是劳教,今天资料里我的篇幅最大。就司法部来看,劳教制度在50年代是为了政权,主要是为了搞定反革命分子,对那些不能判刑,放在社会上不放心,生活又没着落的人,把这些人管理起来进行劳教。当时解放以后,对政权的反动势力有三种方式:一种方式是镇压,杀了不少人,空前绝望;二是把这些人关在监狱里;三是监狱不能关,当时奉行的一条经验是“可杀可不杀而不杀,可关可不关而不关”,最后把应该关的人未关放在村子里进行劳动改造。后来发展成劳教制度。从当时的思想上看宽严一点,不是很严厉。这是第一。

  第二,制度基本遵守法律,为什么遵守法律?50年代国务院有一个关于劳教问题的决定,要经过全国人大的批准。后来国务院搞了一个补充规定,又要全国人大批。所以全国人大关于劳教问题有两个决定。吴邦国宣布有237部法律中有两个法律,这两个算法律,国家的法制体系建成了,宣布有237部,现在已经超过240部。237部里有两部是关于劳教问题的。人大认为它是法,法学界认为它不是法律,所以位阶说有点问题,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而是两个决定。

  姜明安: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这是有争议的。

  王公义:所以法律的位阶上有问题,我自己也这么看。但前一段时间看至少有立法、程序,经过人大搞一下,宽严相济,在非常严的情况下还宽一点。后来文革大革命爆发,全部迫害,整个国家乱了,司法部撤销了,公检法被砸烂,国家的法律制度也没有了。后来恢复法律制度时发现恢复得不是很好,后来恢复了公安部的决定和规定,国务院批准一下,再没有经过全国人大的程序。现在执行的几个标准,从四种变成六、八种,具体到每个劳教的种类有四、五十种,后面增加的都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连批准都没有,行政机关定,这在法律制度上是后退的,没有前进。

  我说一点现在的问题,现在的劳教制度怎么办?我们在司法部管理的事,最景胜的大概是30多万人,最衰落的是5000人,现在的现状是批劳教,减少了,大概6万人左右,不过每天在变,时间变成半年到一年半,大多数是一年,一年半比较少。公安决定少了、人数少了。《禁毒法》出来后,吸毒的算病人,公安来后强制戒,戒3—6个月还没戒完,还有问题,把这些人就交给司法部戒,两年时间强制戒毒。两年时间还不行为,司法部搞了一个康复治疗,放到康复所里一段时间,康复所完全自愿,比较自由,20多万人在这其中。现在的劳教警察没事干,就管着戒毒人。劳教所执行方面司法部态度很明确:这些人不是犯人。我们管160万犯人。怎么管犯人我们很清楚,但不能把劳教当犯人,对此司法部很明确,在五、六十年代提出了三像:像医生对待病人,像老师对待学生,像家长对待孩子一样去管。但管理会出现问题,不过总体方向上没什么问题。劳教制度改革跟司法部的关系不是很大,劳教主要的争论在于应不应该有这种制度,从顶层法理设计上是否应该有,比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比较紧,但还有一个缝隙,我们的刑罚处理的罪犯主要是量刑,有量的概念,比如偷盗抢劫犯罪,根据情节判你劳动还是坐牢。北京市规定凡是偷盗3000块钱一律不判刑,3000块钱以上判刑。那偷盗3000块钱怎么办?是治安管理处罚他还是刑事处罚?这种人第一次罚款,第二次劳教,第二次不管偷盗多少钱就进行劳教。所以刑法的处理上这部分人是这样的。

  再一个是青少年犯罪,我到劳教所参观,劳教所组织一些孩子敲锣打鼓欢迎我们,我问他是干嘛的,多大?他说我是这儿劳教的,14岁。犯什么罪?孩子说同学欺负我,我一刀捅死了他。他说时笑着跟我讲,一边敲鼓一边跟我讲。这些问题不是很好处理。

  我认为劳教制度是顶层设计上的问题,不是劳教制度本身的问题。这部分人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管理怎么管这些人,要有办法管,要么罚款,要么行政拘留。现在社区有社区矫治制度,但不是刑罚,是一种执行方式,到社区执行、管那些人,也有问题,总要有办法,要么放在刑法里,要么放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公安机关也这么做了,并进行分化,轻微犯罪能判刑的就判刑,都起诉了,只要公安机关起诉了,检察院很少能够免予起诉,法院判无罪的最好。公安特别愿意罚款,虽然收支两条线搞来搞去,不能混在一起,但财政部的是人,这其中有利益关系,是现实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这里面一般愿意罚款,不是不愿意。

  现在之所以只有6万人是因为自己分化了一点,这种制度的顶层设计上问题,要么两个法律解决,要么是三个法律,三个法律解决保留劳教制度,怎么保留?我觉得要把范围确定死,严格规定什么人,不能由公安部扩大,从四种人扩大到六种,由全国人大立法,是什么情况就是什么情况,一定要有程序。现在公安和法院的争论在一个问题上,即谁决定。公安认为行政决定,效率高,社会转型、体制转型,什么都在转型,社会发展快,人们思想比较乱,城乡交叉,犯罪人很多,要很快把社会治安处理好,所以特点要快。但司法是慢的,一审二审,辩护,宣布,怎么快也没有公安快,效率是第一,但不能保证公平,特别是一些特殊案件,比如打击报复案件经常有,不过这些案件的量不大,但一到司法部手里一看就是冤假错案。我发现后告诉检察院,检察院找公安。监狱也一样,佘祥林、赵作海我们当时就发现是冤假错案,就检查到法院,法院说这是没办法的,已经判决了。凡是冤假错案,从监狱出来的人没有一个不骂监狱的,监狱知道你是冤的,你在里面吃吃喝喝,但我没权放你。我们也发现处理上有问题,体制监督上有问题。所以立新法时间不能太长(半年到一年),第二是犯罪范围严格限制,第三程序严格,第四是救济程序,能够自动纠错解决这个问题才行,否则这个制度废除算了,我个人原则上不大同意废除这个制度,因为它有一定的作用。

  现在理论界嚷嚷说的事都没解决根本问题,根本问题是修改法律,要这个制度就得严格司法化,要兼顾法律公平、效率、自由,严格规定以后,由公安决定也没关系,比如偷盗3000块钱两次必须劳教,第一次不能劳教,第二次劳教就算了。如果本人说不行,容许本人到司法救济,行政决定了我不同意,要起诉到法院,要求司法决定我是否应该去,最终由司法这条线将其挡住,最终推向司法化。这样解决公安和司法的矛盾,法律上我认为也是可行的,有点瑕疵的问题不是很大,毕竟律师可以辩护、起诉、申诉,法律规定得很死,量刑标准很严格,公安没有余地,有问题去法院,如果要立法就赶快立,要么赶快废除,《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分为二,谢谢!

  主持人:我真不知道王老师是我们政法大学的兼职教授,王老师讲得比较明确,程序上必须司法化,也不排除全部,如果全部废必须先把《治安管理法》、《刑法》修改好,如果保留应该严格限制,感谢王主任。下面有请莫于川教授,大家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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