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达林:呕吐死案必须回答的程序疑点

2013年12月21日02:44  京华时报

  公共舆论对司法结果的评判,往往是借助于对程序适用的观察,看司法机关是否严格遵照了正当法律程序。正是在这一点上,“呕吐死”案存在疑点。

  河南项城嫌犯“呕吐死”案件日前宣判,3名民警构成滥用职权罪,由于情节较轻均被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判决并未终结争议:审判是否程序违法?嫌犯死亡是否遭遇刑讯逼供?罪名、量刑是否适当?

  该案的焦点在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法院的判决适用滥用职权罪而非刑讯逼供罪,恰恰回避了对此的判断。这或许很难满足受害方的诉求,也没能很好回应公众的期待;但从刑事司法规律上看,这一结果本身或许并无太大的质疑空间。

  在国家赔偿中,刑讯逼供造成受害人死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侦查人员举不出未实施刑讯逼供的证据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但在刑事诉讼定罪程序中,涉嫌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成为被告人,讲求“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不能按照前述举证责任倒置的归责来定罪。目前,我们并不能从案件中发现被告人构成刑讯逼供罪的有力证据,单就定罪量刑的结果作出公与不公的评判,可能有失公允。

  司法判断既是专业知识的运用,也是对复杂事实和证据的审裁,这对法庭之外的大众而言,仅凭常识或道德很难对裁判结果作出准确而适当的评判。只有法官才能全面接触案件的事实信息,并通过庭上的质证辩论进行明察秋毫的心证。公共舆论对司法结果的评判,往往是借助于对程序适用的观察,看司法机关是否严格遵照了正当法律程序。正是在这一点上,“呕吐死”案存在疑点。

  据受害方称,此案原定12月20日开庭,主审法官曾商量提前到15日开庭但遭到反对,遂同意20日开庭。但在受害人家属和代理律师未出庭的情况下,法院于15日开庭审理并宣判。如果这一信息属实,那么审判本身便涉嫌违反法律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对“开庭三日前通知”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书面通知,通知对象包括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法院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而单方面开庭,程序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便受到极大损害,同时也是对被害方诉讼权利的侵犯。

  之所以要对程序“较真”,不仅因为公众对司法的实质性监督存在局限,更因为司法在本质上乃是程序之治。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规则和正当程序,按部就班地处理案件。从形式上看,一种看似刻板乃至僵化的程序推演,恰恰是构成现代司法裁判结构合法性的基础。如果程序违法或是存在瑕疵,公众便有理由怀疑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正是基于此,我们可以对判决结果不作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评判,但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却必须“锱铢必较”。

(原标题:呕吐死案必须回答的程序疑点)

(编辑:SN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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