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锐:剥夺失责父母监护权重在权利救济

2014年01月22日11:39  海外网

  据媒体报道,近日,民政部、最高法、公安部等部门正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拟规定父母失责将被诉剥夺监护权,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

  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诸如“南京饿死女童案”等多起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有观点认为,在一定程度下剥夺失责父母的监护权,不仅可以让个案中的未成年人得到更好的监护,更能体现一种威慑力,向社会传递出正能量。因此,在每起类似事件发生后,各界对于剥夺失责父母监护权的呼声都很高。

  事实上,我国在法律上确立强制剥夺失职家长监护权制度已有20多年。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则在原有规则基础上,有了两项进步:一是规定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后,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二是规定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这也意味着失责父母的监护权可以被剥夺,但是抚养义务不能被免除。

  然而,相对于现实需求而言,现行法律仍显粗糙。不仅规定模糊、覆盖不全面,也没有具体落实各部门的责任,更缺乏对未成年的权利救济。一方面,申请主体及具体权责不明确。比如,对于何为“有关人员”、“有关单位”,有义务“申请”却未申请时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语焉不详。另一方面,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孩子们的监护权最终归谁?被撤销资格的监护人能否在一定条件下申请恢复相关权利?在剥夺资格期间,他们有哪些权利、需要承担哪些义务?这些问题现行法律都尚未涉及。

  由于现行制度缺乏可操作性,这使得20年多来,全国无一例剥夺监护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这项制度成为“僵尸”法条。

  不过,值得肯定的是,各地在保护未成年权益方面有诸多闪光的尝试。去年12月,上海市修订《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民政部门应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生活无着落的未成年人,通过设立儿童福利机构,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收留抚养。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确立了收养方式多元化的原则。能否将该保障体系及于父母被剥夺监护权的孩子?

  近日,深圳市第一例“父母自愿放弃孩子监护权案例”引起社会热议,一位吸毒母亲与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签署协议,把孩子“寄托”给福利院。福利机构行使监护权堪称一次“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

  这些立法和实践都将为制度建设提供宝贵经验。目前看来,相关指导意见仍需在可行性层面加大调研和讨论力度,并加强未成年人权利的赋予及政府责任的落实,提供一种服务性、保障性的制度平台,让各方面社会主体尽量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建设之中,为未成年人编织一张无微不至的保护网。

  (舒锐,法律工作者,海外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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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N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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