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报载,广州警方因误抓海南儋州女子李长,在当地登报道歉,并向当事人赔偿1万元。此事一时成为坊间谈资。
这事之所以广受关注,盖因媒体报道司法机关向公民个人道歉的个案并不多见,印象深的也就是赵作海和安徽两张叔侄冤案平反后,河南和杭州两地法院领导向当事人道歉。但两案当事人无辜蒙受死罪且身陷囹圄十余年,得个口头道歉实在算不得什么。而李长案中,从其受到网上通缉在琼被抓移送广州警方,旋即确认“抓错了”放人,前后10天时间。而广州警方慨然“登报道歉”,公开说明错抓李长的事实经过。足见对此事处理的慎重及“规格”之高。
从当事人角度,这事算是“圆满”了结了。但对公众和公权机关来说,内中却仍有不少值得反思明辨之处。比如,警方为何要为一个错关了10天的女子“登报道歉”?是否小题大做?这样做会否让警方“丢面子”?
无论如何,广州警方为一名普通公民登报道歉的做法都值得“点赞”。就当事人而言,一位寻常女子,蓦然镣铐加身,不啻天降大祸,心灵的创伤可想而知;虽然警方很快甄别,还其自由,但市井间飞短流长,谁知道会不会有人事后在她背后嘀咕,指点她这段“不清不白”的遭遇和“历史污点”呢?警方公开道歉,说明真相,对还公民的清白,抚慰受害者的心灵无疑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在强大的公权与弱小的个体权益博弈中,警方能够放下身段,为自己的失误向公民诚恳认错,它展示了现代社会秩序下,司法机关不恃权倨傲,对公民权益的尊重和敬畏。
其实,法治社会,无论公民还是权力机关,在法律面前,其地位和权益是平等的,无所谓尊卑贵贱。因此,警方是否为公民登报道歉,主要出发点在于能否更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而不应考虑公权部门的面子、身份。此事也给一些司法、执法机关提了个醒,虽说法律规定“疑罪从无”,但有的人执行时,往往只想显示法的威严及惩戒功能,很少顾及公民的人格尊严及权益,法院未判罪,嫌疑人已成了事实上的“罪犯”。可以说,执法时如何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让公民享受应有的人格尊严,在当下是个颇值深究的话题。而在本案中,海南当地有关部门主动为李女士维权,让公权力为一方民众撑起权益保护伞,同样值得称道。
(原标题:警方为公民个人登报道歉不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