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应对“信骚扰”法律不能软

2014年02月23日01:59  京华时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琳

  希望广告法在修订中能够充分吸纳民意,针对不同的责任主体完善责任体系,大大提升发送垃圾广告信息的风险,为网络的净化尽到广告法应尽的努力。

  国务院法制办21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

  在这个广告无处不在的消费时代,我们其实已离不开广告。我们也常常主动查阅广告,只为挑选一款适合我们的产品,但广告并不都讨人喜欢。尤其是我们的电话中和邮箱里,充斥着林林总总的广告——通常来说,这些广告绝大多数都可归入垃圾信息。

  这是一个信息爆炸但同时也是一个垃圾信息泛滥成灾的时代。越来越多的广告短信、广告邮件和广告电话,让我们倍感困扰,但又无可奈何。大多数人的手机和电脑里都安装了反垃圾信息的防御软件,但总有些顽固的垃圾广告令人防不胜防。根据360互联网安全中心发布的报告,仅360手机卫士2013年全年就拦截了各类手机垃圾短信共计971亿条,较2012年的712亿条增长了36.4%。这些垃圾短信的“主力军”正是广告——其中仅房产类广告就占比48%,接近一半。将这些不请自来的广告短信以及广告邮件等视为“信骚扰”,实是恰如其分。

  享受网络等现代通讯技术的便捷,是否就一定要忍受“信骚扰”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至少在上世纪末,反垃圾广告信息的立法努力就开始了。广告法的修改只是这一努力的延续。基于网络传播的特点,对垃圾广告信息的法律规制存在诸多难题。单凭一两个单项法规或增补几个条文,还远未能完成对层出不穷的“信骚扰”的围堵。广告法修订增补相关内容,实是民意所在。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确保新规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使之在反“信骚扰”的法律应对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立法当然不能仅仅明示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他人进行“信骚扰”。更关键的法条增补,恐怕还在于违反此规定的法律责任。责任不至,“信骚扰”就不会停止。日本在2004年通过的反垃圾邮件法中也采取了“除外(opt-out)原则”,违反这项法律的公司最高可奉256万美元,个人则最高可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在美国,向手机用户发布消息同样必须得到用户明确的许可,违反者将会受到最高600万美元的奉和1年的监禁,且公众有权自由选择手机服务商或发送商作为起诉的对象。

  中国的电信运营商相对集中,本来更好管理。但由于法律责任的软弱无力,一些电信运营商不但放弃自己在防御和遏制“信骚扰”上的平台责任,甚至还主动沦为不良广告商的帮凶。希望广告法在修订中能够充分吸纳民意,针对不同的责任主体完善责任体系,大大提升发送垃圾广告信息的风险,为网络的净化尽到广告法应尽的努力。

  相关报道见今天07版

(原标题:应对“信骚扰”法律不能软)

(编辑:SN090)
分享到:
保存  |  打印  |  关闭
  • 环球时报:实现户口唯一性,为社会治理奠基
  • 人民日报海外版:达赖进了“纸牌屋”
  • 环球时报:奥巴马见达赖,世界顶级装蒜表演
  • 北京青年报:美国是个“落后”国家
  • 新京报:“雾霾周”更需要积极的公民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