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拟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其中包含针对骗取社保行为的刑法解释。解释草案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司财物的行为。”(注:刑法第266条所指向的罪名为诈骗罪)
现行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种物质帮助权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就是社会保险。实际上,当下社会保险所覆盖维度已经囊括并超越了宪法所规定范围,我国业已构建起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一系列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
如果说,社保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和“减震器”,那么社保基金就可谓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保命钱”。而这份“保命钱”主要是由政府拨款以及单位和个人缴纳共同组成,因此每一分钱都须精打细算、清清白白。
然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将目光瞄准了这份“保命钱”:违规使用医保卡或者社保卡套现;冒用他人医保证件就医开药;退休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退休金;重新就业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开豪车住豪宅还领着低保等欺诈伎俩已屡见不鲜。是否对之予以坚决杜绝、打击,已经关乎到“保命钱”能否真正发挥好保命作用。而且从更长远而言,不必要的保险支出势必都会激增社会保险运营成本,最终也将平摊到每个参保人的身上。
对于骗保行为,现有的社会保险法以及失业保险条例等专项社保法规更多的是从行政处罚的角度进行规制,很少涉及刑事处罚,如社会保险法只笼统地点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究竟如何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对接,具体如何定性,到底定何罪,均语焉不详,这也造成了各地司法实践难以统一:有的地方按诈骗罪追责;有的则给予行政处罚;还有的是在追回保险金或者待遇后不再追责。缺少具体司法解释不仅可能损害法律权威,造成各地同案不同判的局面,更有可能因自由裁量权过大,带来权力寻租的弊端。
如果本次立法解释能够顺利通过,则意味着未来对于所有符合起刑数额条件的骗保者一律适用诈骗罪,即使是骗保后主动补偿,也只是犯罪既遂后积极退赔的量刑情节。同时,对于以骗保为业的组织者在一定情形下也能够以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两罪并罚。
毋庸置疑,立法解释将使打击相关犯罪更加师出有名,也将使法律更具震慑力。但这还仅具有概括意味,所以我们更期待立法解释通过后,相关司法解释能够及时出台,将立法精神细化,真正编织起恢恢法网。还须指出的是,管好、用好社保基金不能仅局限于出了问题追究违法者,而更须亡羊补牢、深刻反思,从而建立起更加严密的预防骗保机制,才能实现不敢骗更骗不到的良好局面。
(舒锐,法律工作者,海外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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