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女儿案:不能被忽略的“立功”争议

2014年07月27日09:15  新京报 收藏本文

  按照最高法院的裁定,即便秦星立功不被认定,其不被判处死刑的结果并无悬念。不过,这起蹊跷的“立功”疑案,不能因为案件的宣判而画上句号。

  “唐慧女儿案”被告人之一的秦星强迫卖淫、组织卖淫一案,由湖南省高院近日在永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就秦星是否制止同监人员周某某自杀的事实、证据及是否构成立功进行了法庭调查、辩论。审判长宣布将择期宣判。(7月26日《新京报》)

  秦星的立功情节能否认定,若认定不了对判决结果会有多大的影响,应是这起由最高院死刑复核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湖南高院重审案,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

  最高法院的裁定完全肯定了原一、二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定罪和程序,发回重审的理由有二,一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二是“复核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而查明是否成立立功之新证据,应适用开庭审理的程序,由控辩双方当庭充分质证,再由法庭作出认定,这不能由不开庭的死刑复核程序来解决。

  秦星的行为是否成立立功呢?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刑事中的立功,主要是指行为人犯罪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阻止他人正在实施的犯罪,或者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本案中,秦星若独立完成了“制止同监人员周某某自杀”的行为,或者其在同他人一起共同制止周某某自杀中起了关键作用,那么,将其行为解释进“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成立一般立功,应该没什么争议;若存在舍己救人的情节,甚至可认定重大立功。依相关解释,一般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的刑罚,重大立功则可以减少基准刑20%-50%的刑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本案是重罪,不存在这种可能)。因此,认定秦星成立立功与否,对于秦星的量刑非常关键。

  但庭审情况表明,被救者周某某否认自己自杀,部分证人此前的笔录与庭上证言出入太大。而即便周某某确曾自杀,但同监人员汪婷才是第一个进入厕所救人的人,秦星第二个进去;秦星冲进去后几秒钟,又有一群人冲进厕所。这表明,即使秦星不救,还会有别人相救,秦星在救助周某某自杀的过程中很难说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也正因此,检方也坦陈秦星的行为值得表扬,但未达到成立立功所要求的“突出表现”。

  按照最高法院的裁定,即便秦星立功不被认定,其不被判处死刑的结果并无悬念。不过,这起蹊跷的“立功”疑案,不能因为案件的宣判而画上句号。人们不禁要问,一个疑点颇多的“立功”认定,是如何出笼的。一个看似不大的“立功”争议,关系到刑罚的公正,不可不慎,希望有关部门调查清楚这起立功事件的来龙去脉,还当事人以公正。

  □刘昌松(律师)

 

(编辑:SN143)

文章关键词: 唐慧女儿案 强迫卖淫 秦星 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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