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8月22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在福州依法公开宣判,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念斌宣告无罪,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为2012年刑诉法修订以来最受舆论关注的悬案之一,“念斌投毒案”终于画上句号。而念斌的无罪,也让8年前发生在福建平潭的那起投毒案再度成为悬案,对被害人家属而言,正义依然缺席。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为蒙冤者昭雪同样是胜利,这表明司法纠错机制仍在运转。输的只是枉法者,而非司法本身。如果有冤不平,有错不纠,那才是司法的悲哀。
我们应该表扬这次为念斌平反昭雪的法官们。从媒体的报道来看,这个案件“水很深”,“深”到8年间8次审判10次开庭而不能终结。其间,作为二审法院的福建省高院至少三次机会可以直接改判无罪,但都被错过。
2008年2月1日,福州中院一审判处念斌死刑,念斌随后上诉。同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注意了,发回重审的理由与昨日改判念斌无罪的理由一模一样。
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判处念斌死刑,念斌再次上诉。福建高院于2010年4月二审维持了念斌的死刑判决,并将该案移送至最高法进行死刑复核;2011年4月最高法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福建高院重审。2011年5月5日,福建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福州中院重审。还是一样的措词,还是一样的发回。
2011年11月24日,念斌“又一次”被福州中院判处死刑。2014年6月,该案在福建省高院再次开庭审理。两个多月后,念斌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改判无罪。
冤案平反有时,念斌一家因此案遭致的变故,再无法回复。而平冤昭雪,本不需要如此漫长。既然二审法院早在6年前就已发现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何不直接改判念斌无罪,而非要交由一审法院去“重审”呢?刑事司法程序之所以要设计二审,正是为了让二审法院能在这种审级关系中及时发现和纠正一审存在的错误,从而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如果说第一次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还抱有“有错必纠”的期待的话,在最高法以同样理由发回重审后,福建高院再一次发回一审法院,不但显得缺乏担当,也与法律精神不符。
正是为了防止二审法院无限次地发回重审导致“疑案从拖”,2012年刑诉法修订已明确,对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在原审法院重审宣判后,又进入二审程序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一修订,杜绝了“重审”再“重审”的可能性,也有助于在制度上督促二审法院更为积极、主动且慎重地履行审级监督的职能。
从现实出发,我们有理由认为二审法院在系统内可能遭受着不少的压力。但这种内部压力再大,也大不过司法对公正的追求。二审法官若怕改判伤了与一审法院的“和气”,不妨想想冤案苦主所遭受的牢狱之灾,以及这种天降横祸对整个家庭所带来的伤害。
(原标题:念斌案二审法院为何不敢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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