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达林:涵洞吞七命 追责岂能仅靠法院

2014年09月13日07:00  京华时报 收藏本文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虽然遇难者家属可以将上述单位全部列为被告,最终由司法机关去作法律上的责任判断。但对于行政问责而言,司法裁判,有时并不能有效推动对行政失职的倒查及责任的重塑。

  广州棠乐路涵洞“吞”七命惨剧,日前又有最新进展。经DNA检验,警方确认出事时驾驶员是刘北海,属于无证驾驶。但家属辩称,情急之下,刘北海和驾驶员刘志忠换了座位,他们不可能拿车上的7条人命冒险。警方称,车内本来就拥挤,两人体型较大,换座位难度太大。

  悲剧发生后,责任的划分与赔偿成为焦点。而在协调赔偿事宜的过程中,突然曝出“无证驾驶”的说法,明显有利于压低受害人家属的诉求,为官方谈判争取有利地位。只是单从警方执法上分析,作出无证驾驶的判断前提必须是证据确凿充分。但目前看来,相关部门的论证只认为换座的可能性较低,而并未完全排除,加之当事人都已死亡,并没有直接确凿的证据认定是无证驾驶。可见,警方定性为无证驾驶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退一步讲,即便是当事人无证驾驶,这种调查能够免除相关责任单位的失职渎职之责吗?无证驾驶与造成死亡的悲剧性后果之间有何直接关系?很明显,造成此次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涵洞积水太深没有及时排除。更值得注意的是,类似积水情况以往多次出现,却并未引起责任单位的及时彻底纠正,责任主体的失职之责显然是主要责任。

  遗憾的是,当追究责任的时候,常见的“踢皮球”现象再度出现。水务局让找村委,村委让找铁路部门,铁路部门让去找政府部门。无奈之下,白云区信访局只好建议走司法程序,起诉相关责任单位。虽然遇难者家属可以将上述单位全部列为被告,最终由司法机关去作法律上的责任判断。但这对当事人而言,权利救济的道路上无疑又多了一些波折。而对于行政问责而言,司法裁判,有时并不能有效推动对行政失职的倒查及责任的重塑。

  生活中,类似以责任主体不明为由、有关单位相互推诿的现象屡见不鲜,这背后其实折射出一些部门行政伦理的缺失,以及对法定责任的淡化。很多时候,某项管理客观上存在多个部门负责,管理中原本就容易出现疏漏,责任倒查时更是你推我让。依法行政要求每个在法律上存在职责的部门,都不能逃脱自身责任的承担。例如水务局,是否尽到对涵洞、隧道进行安全排查的职责?村委是否尽到日常管理和维护的职责?铁路部门是否尽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相应职责?

  我们的一些单位在出事之后,不是对照法律规定查找自身责任,从中认真反省并改进工作,反倒以管理体制或主体不明等为由逃避推卸,对各自所负担的责任没有承担的半点勇气。这样的行政管理不仅缺乏公信力,说到底也是一种“不落腰包”的行政腐败,同样值得警惕。

(原标题:涵洞吞七命 追责岂能仅靠法院)

(编辑:SN090)

文章关键词: 涵洞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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