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白:医生禁收红包光有法律还不行

2014年11月02日01:19  京华时报 收藏本文

  本报特约评论员刘白

  立法是一个承诺。将“医生禁收红包”从行业约束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隐藏着这样的保证:将提供畅通的申诉渠道,提供完整而高效的司法流程。

  医生收病人“红包”,将被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于11月1日施行的新版《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因这条规定而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现下,医疗改革的节奏越来越紧锣密鼓,反腐对象开始向广义的行业腐败延伸,法治成为四中全会后中国社会治理的关键词。“医生禁收红包”写入地方法规,正集中展现了这三种社会趋势,可以看成一种以法治促医改的地方探索。

  只不过,“反红包”入法的历史比我们想象的要长。至少在1999年就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里,就有规定禁止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否则将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重庆此次新修订的条例,虽然立法的层级和出发点不同,但主要内容基本上是对这一规定的重申。间隔十五年,红包文化仍旧泛滥,立法仍在“重申”,这等于在说:禁止医生收受红包,徒法不足以自行。

  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警告、暂停六个月执业、暂停一年执业的处罚,分别对应哪种程度的收红包行为?显然,这是立法不能解决的问题,只能在司法实践中量裁,在多个判例的经验基础上找到区别和边界。同样,既然规定实施处罚的主体是“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那么也应在执法中明确,具体由哪个科室受理投诉、分为几种投诉渠道、流程如何、处理的时限是多长。执法的精准度和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的权威性,决定了一部法规在老百姓心中“有用”还是“没用”。

  某种意义上讲,立法是一个承诺。将“医生禁收红包”从行业约束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隐藏着这样的保证:将提供畅通的申诉渠道,提供完整而高效的司法流程。在法规施行后,重庆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不妨定期公布一下对患者投诉的受理情况,对收红包行为的处罚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况下,公开几个因红包问题对簿公堂的典型案例,集中力量打通法规在实用性和操作性上的壁垒。只有让老百姓敢打官司、会打官司、方便打官司,将医疗矛盾纳入法治轨道、以法治促改革的立法初衷才能实现。

  同样,关于“医生禁收红包”入法的先试先行意义,也才能够从单纯的立法层面深入到法治层面。

(原标题:医生禁收红包光有法律还不行)

(编辑:SN090)

文章关键词: 红包 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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