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伟:“严打”需反思,但不能一否了之

2014年11月22日09:41  环球时报 收藏本文
严打 严打

  内蒙古高院启动呼格吉勒图一案的再审程序,引发全社会的关注。由于此案发生于1996年第二次“严打”的背景下,人们在质疑:有多少案件,可以重来?同时,人们也在做延伸思考:“严打”政策是否可以终结?

  以呼格吉勒图案重审为契机,我们应该以历史、全面、客观的眼光,对“严打”政策进行审视和评估。

  治乱世用重典。1983年、1996年和2001年开展的三次“严打”都是由重大刑事案件所触发的。例如,1979年上海控江区事件、1980年北京火车站爆炸事件、1981年河北承德强奸少女案、1983年的“二王”案以及卓长仁劫机案等催生了第一次“严打”。告别“文革”时代的中国社会转型刚刚启动,人们开始出现思想混乱、行为失范的迹象;公检法尚未恢复元气,法治不彰;“造反派”的余毒没有肃清,大批回城知青成为犯罪主体。评估“严打”政策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情境,更不能以现实来剪裁历史

  在特定历史时期,恶性案件的高发使社会公众产生人人自危的不安全感,也挑战着政府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应该说,“严打”具有一定的合民意性。它以“依法”为前提条件,从重惩罚,快速审理。“从重”涉及实体,“从快”涉及程序,最终目的都是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按照政策设计,“从重从快”绝不是无限度的自由裁量。“严打”强调“准、稳、狠”兼顾,但以“准”字当头,就说明了这点。还有,“严打”在一定时期内有效遏制了严重刑事犯罪。这些都是我们不能忽略的事实。所以,评估“严打”政策必须全面,不能攻其一点,以个案来草率地对其进行全盘否定。

  当然,“严打”并非没有问题。否则,呼格吉勒图案就不会如此引人注目了。政策的效果不仅取决于政策的制定,更取决于政策的执行。在“严打”政策执行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实操层面出现较为严重的偏差,甚至背离政策设计的目标和原则。例如,公检法只讲配合,不求制约;一些地方为追求命案侦破率而刑讯逼供,将“疑罪从无”变成了“疑罪从轻”等等。这都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世界性难题。“严打”是非常时期的非常政策,它所采取的是一种运动式治理刑事犯罪的方式,具有政策执行成本高、政策效果不易巩固的缺陷。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应该积极探索常态化、可持续的犯罪治理之道。必须既注重惩罚犯罪、又注重人权保护,既注重实体正义、又注重程序正义,坚守“疑罪从无”的底线,杜绝“有罪推定”,最大限度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

  人们常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但是,迟胜于无。我们希望,再审呼格案能够理清事实,还当事人以正义。我们更希望,它能够大力推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我们还期望,有朝一日,仅凭常态化的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遏制、预防犯罪,让“严打”一词永远尘封在历史的教科书里。▲(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国家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SN143)

文章关键词: 呼格吉勒图案 严打 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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