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商家告示不能打人脸

2014年11月28日08:16  解放日报 收藏本文
商家在行使权利、表达意愿时,不可以不顾国人的脸面和尊严 商家在行使权利、表达意愿时,不可以不顾国人的脸面和尊严

  近日,有北京市民向媒体反映,北京朝阳区雅宝路附近有商家贴出“中国人不得进入”的告示。对此,该商家店员称,之所以张贴这份告示是因为自家只做外贸生意,不想向中国消费者出售商品,不想中国同行进入店铺造成走款。法律专家则认为,商家此举涉嫌歧视消费者。

  在历史上,我们的自尊心曾被诸如“华人不得入内”之类的告示深深地伤害过,因而,现在再看到“中国人不得进入”的告示,便非常敏感,很容易勾起民族基因中的屈辱回忆,并生发出厌恶、愤慨的情绪。

  细读新闻,发现贴出“中国人不得进入”告示的商家也有一些无奈和苦衷——原来,人家只和外国人做生意,不打算卖货给国内的消费者,也不堪一些国内消费者的打扰,且还要防范国内同行抄款,因而才针对中国人贴出了禁入告示。

  商家固然可以有自己的市场定位,只要法律未予禁止或限制,这些都是商家的权利和自由。但商家在行使权利、表达意愿时,不可以不顾国人的脸面和尊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实际上,不管商家出于何种动机,不管商家有多少无奈和苦衷,其制作“中国人不得进入”的告示都是对国人生硬的歧视侮辱,都伤害了国人的尊严和感情。显然,商家张贴“中国人不得进入”告示违背了经营者的义务,也违背了法律要求。

  俗话说,和气生财。商家不愿意让国内的消费者或同行进入店内,完全可以有话好好说,这样更容易被人们所理解。说气话、臭话、刺话、偏激的话、伤人的话,不仅伤了很多国人的感情,也败坏了商家的形象,甚至可能带来实质性损失。 (河北 李英锋)

 

(编辑:SN090)

文章关键词: 商家 告示

分享到:
收藏  |  保存  |  打印  |  关闭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知道了

0
收藏成功 查看我的收藏
  • 环球时报:泥腿子花千芳值得“高端写手”们尊重
  • 人民日报:美国的不公正案例很多
  • 环球时报:有人刻意热捧“新清明上河图”
  • 今评媒:女官员的通奸对象都是谁?
  • 环球时报:美比中国不怕乱,真自信还是瞎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