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两会”期间,上海一位交警在执勤中被肇事司机拖行致死,舆论一片愤慨。此事近日也引发了一些代表委员的关注。综合多家媒体报道,全国人大代表朱良玉、周俊军、张仙蕊等分别提交了关于设立“袭警罪”的议案或建议。其中,张仙蕊已连续3年建议袭警入刑。
据公安部一份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393人。因暴力袭警造成1943人次的民警受伤(包括重伤、轻伤),其中因围攻殴打造成民警重伤12人,轻伤259人,因执法执勤时遭遇暴力袭击造成重伤110人,轻伤1541人。尽管数据表明在去年因公牺牲的民警中,因突发疾病猝死201人,占到了牺牲民警总数的51.1%,暴力袭警并不是导致民警牺牲的最主要原因,但民警在袭警事件中受伤乃至死亡的事件仍令人忧虑。在一些地区,警民紧张的关系亟待有效化解。
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权和部分刑事侦查权,对于保障社会稳定,保护民众人身和财产权益起着极为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袭击警察,是对国家权力最直接的挑战,也是对法律尊严的挑衅。只要倡行法治的国家,袭警行为莫不入罪。但是否要专设“袭警罪”,不同国家却有不同的选择。
大体来说,单独设立“袭警罪”的多为英美法系国家。在我国香港地区的法例中,也有两处规定与“袭警”相关,这与香港长期受英美法系影响有关。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多将“袭警”归入在“妨害公务罪”中。中国内地的法律体系在应对袭警行为上,明显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除刑法明确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之外,司法实践中,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邻国日本与中国同受大陆法系影响甚深,也有同样的立法选择。
从立法技术上观察“袭警罪”的设立,至少需两个理由:一是现行法对袭警行为的惩处还不充分;二是单设“袭警罪”完全可融入正在成形的中国法律体系。在支持“袭警罪”的论者看来,将袭警行为视同为普通的妨害公务,或是普通的故意伤害(杀人),“抹杀了袭警行为的特殊性与严重性”。而在反对者看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的宪法原则。如果从妨害公务罪中分离出单独的“袭警罪”,那么,暴力抗拒工商执法、卫生执法、城建执法、环保执法等等执法活动的,岂非都可申请一个单独的罪名来?
另一条反对的理由在于,如果袭警罪要单设,警察袭民是否也要单设?后者的数据也不会少。一些地方官员习惯运用警力来解决官民冲突,其结果往往是将本就脆弱的警民关系推向更为恶化的境地。
以此观之,“袭警罪”入刑更多将是立法技术之争。警察权的依法行使应该享有更充分的法律保障,警察权的规范行使也应该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
只要倡行法治的国家,袭警行为莫不入罪。但是否要专设“袭警罪”,不同国家却有不同的选择。“袭警罪”入刑更多将是立法技术之争。
(原标题:设立“袭警罪”的立法技术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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