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方敏
深化国企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还要不要坚持我国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一种流行的看法是,国企推进“混改”、实行公司制后,原先的民主管理制度就不适用了。这种倾向十分危险,亟需予以纠正。
我国企业民主管理源远流长。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企业民主管理基本形式,是中国特色企业管理的一大优长。但在现实的企业管理中,随着厂长负责制取代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国企股份制改造和引入西方公司制,职工代表大会等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在一些企业中被逐步削弱,致使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名存实亡。
近年来国企改革发展取得很大成绩,但也暴露出种种问题,如权力集中、监督落空、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究其根源,很大程度上是企业改制中食洋不化、机制脱节带来的。西方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可能自动适应公有财产维护、经营和管理的要求。
我国国企改革要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应当富有体现我国企业管理先进品质的个性特色。恢复和发扬优良传统,推进民主化管理改革,是国企深化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当务之要。把党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结合起来,是制度落实的关键。
西方公司制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形成了一种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衡的治理机制,对于实现资本所有者利益和意志、适应市场竞争发展需要,具有一定合理性,可为我国全民或集体大型企业管理所借鉴和利用。但其缺陷在于,无法体现劳动者主人翁地位,不能确保公有财产安全和职工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因此,正确的选择是对公司制进行改造,建立党组织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企业权力机构组成部分有机融入公司治理结构之中:
一,国企公司制改革,应在原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建立,应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依托,通过职代会选举产生职工的全民或集体股权代表、董事和监事,进入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经常性工作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及时报告,并接受监督。
二,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组织职工参与公司的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依法行使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知情、监督权和重大决策审议、建议权,对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对企业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根据授权推举企业管理人员的选举权等。
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组成部分,提供平等、开放、公共的民主管理平台,代表们民主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不存在劳资协商谈判关系。
四,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接受公司党委的直接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全民或集体出资人法定代表机构的指导,并接受其监督,坚决贯彻国家法律法令和方针政策,决不允许搞内部操控行为,严禁以企业职工集体名义侵占全民所有财产和损害国家利益。▲(作者是昆仑策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高级研究员,国务院国资委国企理论宣传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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